早上開車出門上班,車速約30公里,後車按喇叭要超車,於是就稍微靠右行駛,讓後方來車通過,結果對方檢舉我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這情況可以申訴嗎?註:罰單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條,上網查條文內容為變換車道或轉彎需提前打方向燈,以此申訴成功機率大嗎?
前幾天瀏覽 FB的桃園大小事粉專有一個人PO文七月初的時候行駛在路上前方一台車不曉得在龜三小害我上班快遲到我不經意的叭他一下他嚇的往右邊撇剛好我就順勢錄下來檢舉他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後來警局通知 成案開罰超爽以上純粹轉述FB看到的字樣非本人想法
好心被雷親,這檢舉人很沒品,人家靠邊讓你過還檢舉未打方向燈,自己這麼守法就不要雙黃線超車乖乖跟在後面樓主要報復可以檢舉跨越雙黃線超車但我勸你放下吧!跟這種人計較不划算,當做600做公益,心情會好些to:眼觀耳聽沒人說未打方向燈是對的,申訴是樓主的權利別人檢舉未打燈還有理,最沒資格的就是這台檢舉車,自己雙黃線超車還好意思檢舉別人
駛離車道或進入車道皆需顯示燈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第 96 條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劃有路面邊線者,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