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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故意製造辨識混亂

車牌號碼最後一碼遠看是F,近看才發現是P,P的右邊線條(故意?)塗白,是迴避什麼還是明顯有犯罪企圖?查了網路,無法檢舉,只能靠警察路上注意了。
如果是一種企圖心,令人不免感到憂心。

車牌故意製造辨識混亂
2024-05-01 8:2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車牌 辨識混亂
車牌問題警察會認為是監理所業務,
塗抹車牌也不在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
只能檢具清晰照片,
直接向監理所檢舉
RMIT.E.E.

的確、找錯主管機關就像檢察官引用錯誤法條法官只好判無罪

2024-05-01 15:43
曉得

只有民事訴訟告錯法條,法官才會判決敗訴,刑事訴訟檢察官提告法條不適當,法官有權變更法條進行判決,而不是判決無罪,交通違規屬於行政法範圍,由權責行政機關受理做行政處分,與法院判決不同[回報你]

2024-05-02 11:49
臺灣就違規天堂呀!

警察還會幫違規慣犯解套。
iii95279527

警察也是台灣社會亂源之一 北市警察還性侵女兒 垃圾警察

2024-05-01 21:34
可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4條

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JasonStock

這種額度的罰金, 讓我也想試試看~

2024-05-01 21:25
KAWAINE

這罰金根本是鼓勵這樣做

2024-05-07 16:58
這樣真的很糟糕
這可以檢舉吧,都有心po上網,不如檢舉看看比較實際。
與其寫因,倒不如寫果
標題可以下
變造車牌法官有的是辦法解套
或許心情會好ㄧ點
樓主作文寫的很好, 以後不要再寫了!!
Alaninwensan wrote:
車牌號碼最後一碼遠看...(恕刪)

把真的車牌塗改,在刑法上便犯了變造特種文書罪。 然後把塗改後的車牌掛在機車上,便是行使行為,要依行使偽造文書罪來處斷。 使用變造的車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要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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