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案例隔壁樓統計到第五頁
罵台灣鬼島司法的有:
04, 05, 14, 16, 24, 32, 35, 42, 45
質疑法官能力/恐龍等批評的有:
07, 08, 10, 12, 15, 19, 20, 22, 27, 29, 38, 40, 41, 44, 46, 47
台灣真的鬼島,世界獨一無二?
來看現代民主發源地英國
<使用測速相機從事交通執法的設置指南>
摘要如下:
1. 測速相機外殼必須塗黃色油漆,比如英國標準363號黃色;或在相機前後有反光片,符合英國標準BS12899-1,或BS8408號反光鏡。
2. 測速相機必須在100公尺外能清楚辨認。
3. 測速相機前方應設置警告牌。
4. 定期檢查相機是否能辨認及被遮擋。
Use of speed and red-light cameras for traffic enforcement: guidance on deployment, visibility and signing.
UK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所以不是台灣鬼島,英國對測速相機必須預告這點,更機車更龜毛。
違法就該被罰,為啥還要預告你才能罰?
次要理由是降低急煞危險,遠遠看到減速,好過突然看到相機急煞車禍。
真正理由是對個資的程序正當性。
民眾可能沒想到,車籍、駕駛人、行駛地點,這些都是個人隱私,都是受保護的個人資訊。測速照相是無差別的大範圍蒐集個人資料,國家要這樣做必須預先告知,否則形同偷窺竊聽。告示牌主要目的在宣示:後面會有國家的照相機收集你的個人資料,先預告你了!
告示牌如果被遮擋,造成民眾無法看見,則國家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就不能蒐集超速駕駛車籍等個人資料。如果告示牌很明顯可見,本身車速太快看不清楚,那才是駕駛人"拎刀欸歹季"。
違規犯罪當然該罰,但現代國家對於政府權力的防範,高過對於單一犯罪者的防範。畢竟政府的公權力如果被野心家用來對付民眾,問題遠遠大於一般違規犯罪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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