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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並撞死斑馬線行人會判多久?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7893754

張姓男子去年2月間某夜駕車行經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上林段要往新竹方向行駛,卻在中原路、龍新路Y型三叉路口闖紅燈,迎面撞上綠燈走行人穿越道的外籍男子班裘門,導致班裘門彈飛重摔頭部外傷骨折慘死。桃園地院認為張男未禮讓行人依法加重其刑,考量他犯後自首,民事賠償仍在審理,依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1年2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2023年2月13日晚間9點33分駕車沿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內側車道由市區往新竹方向行駛,行經中豐路上林段、中原路1段與龍新路設有行車管制號誌的交岔路口,欲直行中豐路,見路口禁止通行的紅燈亮起時,仍貿然直行,當場撞上由龍新路行人穿越欲穿越事發路口的外籍男子DIAZ BENJAMIN FLORES(中文姓名:班裘門)。

閃避不及的行人班裘門,遭張男撞擊倒地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外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嚴重腦挫傷合併腦水腫及腦幹壓迫、頭皮撕裂傷等傷害,當晚9時54分送往國軍桃園總醫院急救,仍於14日凌晨0點46分宣告不治,張男也在警方到場後自首犯案;案經班裘門妻子JEALISSA GABATA FLORES提告,並附帶民事請求賠償。

法官審酌,被告張男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理應對各種路況詳加注意,竟於行經路口且交通號誌轉為紅燈時,仍未遵守交通號誌而闖紅燈,且未注意有行人即被害人沿行人穿越道行走而直接撞擊,使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其行為雖非如故意犯罪具較高可責性,然其怠忽及此,使被害人喪失寶貴生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永遠傷痛,所為殊值非難。

法官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迄今仍因保險理賠金額有所出入(告訴代理人當庭表示希望理賠至少新台幣500萬元,被告則表示除保險公司的450萬元,只能再賠償20萬元)等情狀,審酌被害人於本案車禍事因素,及被告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其前案素行紀錄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以示懲儆。
2024-04-12 9:08 發佈
台灣就是駕車天堂行人地獄,
都已經闖紅燈撞死斑馬線行人才判處1年2月徒刑,
扣除保險部分只要自掏腰包20萬,
法官會被叫成恐龍不是沒原因的
該怎麼辦才好啊

他自己拿出來的只有20萬,對他來說,撞死人的代價就是20萬而已,但對被撞家屬來說,卻是一輩子的傷痛。

2024-04-12 14:52
dvdr2001

藍白立法院過半,還不快立法 闖紅燈 酒駕 撞死人算故意殺人

2024-04-13 0:33
闖紅燈並撞死斑馬線行人

駕駛自負額20萬

判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1年2月徒刑,還可上訴~

不愧是台灣最美的風景!

凱倫wu

台灣專屬的Licence to Kill聽說用雞腿能換得到喔[嘆氣]

2024-04-16 16:24
葉梓楓 wrote:
台灣就是駕車天堂行人地獄,
都已經闖紅燈撞死斑馬線行人才判處1年2月徒刑,
扣除保險部分只要自掏腰包20萬,
法官會被叫成恐龍不是沒原因的

樓主的新聞內容是刑事法庭的判決,
過失致死如果沒有完成和解,
判決一年以上刑期不意外
侵權損害賠償是民事法庭的權責,
民事訴訟尚未判決前,
不是被告自己喊價決定賠償金額。
abczabcz

如果法定刑期是1~5年,為什麼法官永遠不判5年?那要不要乾脆修法,刑期就固定是1年或2年,也不要有彈性了,反正法官也不會用,讓ai來判就好了,還能先得出預估值

2024-04-12 20:22
曉得

美國資訊科技比台灣強,等美國法院全面改成AI判決再說[怎樣]

2024-04-18 11:56
常看判決書就知道人命多少錢,
保險買多也沒用,
你買2千萬保險,
保險公司也不會賠2千萬,
只會讓法官判賠5百萬。
20萬+關1年2個月, 難怪闖紅燈的有恃無恐
hsupw

所以在台灣,如果你看誰不順眼,想讓他消失在這個地球上,代價就是這樣!?門檻好像低的有點誇張!

2024-04-12 11:35
Bookwarm

保額高一點可換到緩刑!

2024-04-12 12:03
以後還是自己壽險保高一點
路上三寶一堆
鬼島無誤
凱倫wu

在台灣意外險真的比壽險划算。過個馬路甚至走在人行道就GG了

2024-04-17 0:32
話說 這種蓄意的過失致死 不是判最高 刑責
又是可教化模式了嗎?
台灣法院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jxv wrote:
被告則表示除保險公司的450萬元,只能再賠償20萬元


結論:殺一個人只需要20萬,關個1年就可以了!
你們的命只需20萬就可消滅,尊貴的狗官(豬玀妓恐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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