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的車上月底被一台併排停車的車佔住開不出去,家人先是拍了該違規車主的照片及影片,影片超過3分鐘,後來打電話請警察過來開單,警察一看車牌不是開單卻是開始找人,猜想可能是熟人,知道該車主是住附近的,先後進到7-11,理髮廳,車行及小吃店,最後在一家麵店找到該車主正在吃牛肉麵,警察對他說你的車擋到別人了,趕快開走,車主才急急忙忙將車駛離。
當下家人問員警為何併排停車不開罰單?員警竟說這條路不是交通要道,目前違停先以規勸為主,不會開單,說完便騎車離開。
家人被這台併排停車的車前後卡了超過40分鐘,家人重要的事被這台車給擔誤到先不說,一條路這麼小,併排停車就是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危險,因為經過的車輛每一台為了閃這台併排都得開到對向,家人就將一開始拍的影片與照片向新北市警察局上網檢舉,剛家人收到回覆非常生氣,結果是不舉發,理由是併排事實不明確,不予舉發。
我是覺得滿扯的,台灣的交通亂象除了違規的人多,警察不願執法更是推手,真是有夠悲哀。
bradia wrote:
之前發現某車夜間行車未開燈,錄了一段影片請警察鑑賞,他們看完的心得是:違規事實不明確,影片中無法判斷該車輛是否未開頭燈。(剛好也是新北市)
吾人愣了一下,欸,行車記錄器只有前鏡頭,拍的都是車尾,哪來頭燈影像?難不成要加裝後鏡頭,超越後想辦法拍頭燈和車牌?靠〤而且一般車輛車燈不是都連動,開燈的話前後車燈都會亮?還是警察明察秋毫,斷定那車只是兩側尾燈剛好壞掉不亮,其實頭燈是亮的?
法律規定處罰車輛夜間行車未開燈,
主要是處罰大燈未開最為明確

很多年以前有新聞報導警方拍照告發闖紅燈,
違規人上訴法院後,
法官以警方取締闖紅燈違規應主動執法,
不宜以拍照方式執法,
撤銷闖紅燈罰單

違規人常常挑戰無法確定的違規行為,
倘若警方對b大的檢舉開罰單,,
違規人申訴後方車燈故障,
大燈正常,
萬一撤銷罰單,
剛好打臉警方

所以警方希望民眾檢舉的證據可以讓違規人一刀斃命,
連申訴都沒用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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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一般車輛車燈不是都連動,開燈的話前後車燈都會亮?還是警察明察秋毫,斷定那車只是兩側尾燈剛好壞掉不亮,其實頭燈是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