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變換車輛馬自達3車主,已經有在區公所調解會談過2次但都失敗,<我方要求車損9700元,看診費2800元,看診交通費6200元,精神慰撫金35000元,合計53700元>,(對方車輛提出車損45000元對方是台2007年份左右的馬自達3,對方車損在右後門右後葉板,維修費用45000元),對方保險公司公司一直強調我兒沒有注意車前狀況,調解時對方保險公司只願意賠償我方5000元和解,所以最後和解失敗。
之後,小弟在2次調解失敗後在113年1月提出傷害告訴,將於113/03/26至地檢署調解,小弟預計30000~35000元和解,不知這樣金額是否要求過高。還是直接由法院去判決,對方車損我方該賠多少就賠,我方損失就由法院判賠,不知這樣是否可行,想請教各位有相關專業的大能們,可以給點建議,感恩。
初判表

分析表

對方車損

地檢署傳票

當天急診

事後復健

看診搭車收據

腳踏車維修收據

門診收據

我方和談金額,和解30000元~3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