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機車行駛於單一同車道上,旁邊為雙黃線,看見路口第一台汽車要左轉有打方向燈,第二台汽車未打方向,前方路口禁止右轉彎,機車車速約30公里,從第二台汽車右側方經過,機車龍頭已過汽車車尾,前方汽車突然右切,未打方向等,因旁邊停滿機車,怕被夾擊因而緊急煞車,當天下過雨地上濕滑造成我方機車摔車,機車左側有刮痕,機車倒地,救護車到場,我方送醫。
初判表:
雙方同方向車道行於車輛,由於未發生碰撞,難以認定肇事原因是否可歸咎因果關係,故無法分析研判
我覺得車禍一定是兩方都有錯但初判表無法判斷肇責,網上看了很多大家都說同車道要從左側超車,是我肇責比較大嗎?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所以確實是可以同車道超車,但要由左側才合規定。
而且這條規定汽機車都適用,只是機車長期由右側超車成了常態,汽機車駕駛之間也都形成了一個潛規則、默契,讓大多數人以為機車可以由右側超車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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