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蘭想在此向各位賢達請教一件有關汽車保險被通知斷保事件,不知道各位有無經驗供參考。
事件如下:
我們公司向租車公司長期租賃供外勤人員執行業務用車輛10幾台(約3-4年更換一次)已經十幾年(均為租購)最近發生租賃公司通知,其中一部車因為出險率過高,因此被保險公司斷保,所以租賃公司也要跟我們終止這部車的合約。因為沒這種經驗,加上這車租賃期剩下不多,就快速解約處理再租一部。
處理完後,覺得這事情🈶些不合常理,於是調閱這部車出險紀錄,發現3年來共出險3次,因自撞出險一次,另兩次是無肇責,詢問租賃公司後才得知,自Covid 19 防疫險虧了大錢後,產險公會對車輛的斷保趨於嚴格,只要出險次數過多或金額過大,嚴重會立即斷保。
他們說即使是自然人也一樣,不論肇責,會強制斷保。
不知各位有無此經驗?這樣合法嗎?金管會不管嗎?還是因為政府因防疫險讓保險公司虧太多,現在私下協議還他們一點,置民眾權益於不顧?
我覺得不合理的是:
1.保險公司出險的算法是不論肇責。事後我問過,因為即使零肇責,對方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無法完全支付維修費用時(絕大多數,因為零件折舊與新品)就會直接啟動自身保險來賠付。
2.合約並未到期,而且條文中也沒因此原因立即停保後解租約的規定,如果是到期不續約我沒意見,但是合約中止與否竟然是單方面決定,這我這麼多年商場經驗,實在無法理解。為這小事上法院又浪費時間精神。
3.保險公司及租賃公司說道因為賠率過高因此趨於嚴格一事。我認為應該檢討的是,為何維修同一個問題,自然人進場維修自己付可能是3萬,但是出險卻可能是8萬問題。是否因為簽立代位求償就此便宜行事或其它?
4.這事情是否跟買到檸檬車類似,因為遇到的人不多(0肇責倒楣的人),因此保險公司霸道一些也無妨。遇到只好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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