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下台北市政府的新聞:
https://www.ntpc.gov.tw/ch/home.jsp?id=28&dataserno=201907160002
其中一段話:
在交通法規中,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或電動自行車統統被歸類在慢車,與行人在交通法規上有很大的差別,但許多人還是把自行車騎在行人穿越道或人行道上,通過路口也是看著行人號誌在騎乘,逆向騎車更是屢見不鮮,甚至以為酒後騎自行車不構成酒駕,因此自行車違規情事層出不窮,肇事件數也隨之增加;據警政署統計,自行車肇事件數107年就比106年多出2,010件,肇事件數增加12.3%。
也就是說, 自行車這類的慢車, 不應該看著行人號誌來騎乘, 應該看著汽機車的號誌來行車
以下面這個路口來看, 自行車應該要看給行人的「行人穿越道號誌」還是給汽車看的「汽機車號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