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筆錄需要?/可修正?]請問 我似乎機車車禍筆錄被誘導到“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事實上 我可能沒打方向燈但我應該都在機車道上只是在準備右轉時由“機車道內的左側偏到機車道內的右側 ” 都在機車道內被機車道內的右側高速車追撞這算“變換車道嗎?”請問有沒有需要?/可?“修正”筆錄?將‘’變換車道‘’這四個字修正一下?案發多久可修正?
上個影片吧.讓鄉民好判斷沒有影片就只能各說各話.講自己有利的東西你這種情形.就是看法官心情通常就是 有轉彎的意圖 就是要打方向燈沒有打方向燈 發生碰撞 就是 未打方向燈+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最常見的就是 汽車要右轉 沒有確實關門 與右後方的機車發生碰撞汽車如果要凹~可以說 汽車又還沒有轉彎完成 機車也還沒有直行通過路口應該是 後車 未保持安全距離才對怎麼會是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但是法官可能不是這樣看法官的看法是只要你有轉彎的意圖 機車有直行的意圖 發生碰撞就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不必已完成 路口已完成轉彎 路口已完成直行你說你機車往右撇 那後面的機車會以為你就是要右轉(或變換車道)法官接受他的說詞的話 那就是 轉彎車(或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