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法,法規處罰的是故意不禮讓的駕駛,這二位是來不及禮讓,屬於過失行為,就算被檢舉,警方會認為,可能沒有拍清楚車牌號碼,可能因為違規事實不明確,可能非故意行為,救護車駕駛也知道萬一撞到沒禮讓的車輛,延遲傷病患就醫事小,後面還有過失傷害與民事求償,才是折磨的開始,很多法官已經用判決教育不少倒楣的學長們了,煞車踩一下,忍一忍就過去了火神的眼淚的劇情,是現實消防人員職場的生活縮影,只是政府高官們不願意正視與面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