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閱路旁店家門口二支左、右兩側監視器,同步顯示,可看出汽車到達近路口時,機車尚距路口約30公尺以上路肩,未出現於影像中。
初判表:
01:為機車任意駛出邊線
02:我方汽車駕駛(轉向)疏忽。
經兩次至調解委員會,機車駕駛每次都要求理賠十幾萬元(含修車三萬多元加上就醫費用)。
互提過失傷害,地檢送車鑑會結果:
法規依據:雙方是皆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為肇事主因, 機車為次因。
我方覆議:
車鑑會改為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為肇事主因, 機車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為肇事次因。
我方汽車行駛於慢車道,於三十公尺前打方向燈欲右轉,行車速度約20公里,行駛至路口時遭同向行駛路肩機車從右後方擦撞,,經車鑑會覆議結果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地檢起訴:
我方車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彎,適機車接近上開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態,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貿然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機車駕駛受有下背挫傷、左手及右腳踩挫傷、左膝擦傷等傷害;我方駕駛受有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腕部挫傷、右側手部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
癥結點:
起訴書內未提對方機車行駛路肩,未減速,我方車遵守減速、打方向燈、行駛於慢車道,那來貿然右轉?我方為何為主因,機車違規反成次因?
過來要上法院需先調解,再開庭,我方應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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