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初在國道一號被客運從後面未減速追撞
加上當時副駕是孕婦做完筆錄有馬上去掛急診、診斷書上寫宜休養三天⋯
想詢問如果和解時出示診斷書跟就醫收據與勞保投保薪資證明即可嗎?薪資部分還需要什麼嗎?因為我問過很多人都說投保證明即可或者薪資單!
另外因為本人汽車蠻新的才1.5年有保乙式車體險、車子已先維修好。
當初車損有點算重大事故怕影響車價所以有去申請車鑑,車鑑費10000+車損初估8%左右!
想問這筆費用是否能跟對方理賠順利要到呢?因為我第一次打去給對方態度很差==
說不會照單全收連鑑定費自己負責,讓我好頭痛啊⋯所以想來請問大家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