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