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連結
https://youtu.be/Sm2D90n_RoE
不知如何檢舉,看哪位大德幫忙吧,今日是第7天了
看錯日期 已經無法檢舉了 謝謝大家
鈴聲再響 wrote:
今日是第7天了...(恕刪)
這是國道嗎?
時速60km/h的安全距離至少要有3段虛線
檢舉有機會過但很吃自由心證
但不論是12/1 00:00還是12/1 23:59
今天12/8都算第8天了
以下台北市警局檢舉網站已經沒有12/1

當時狀況是:晚上約6點從汐五高架下五股交流道,離槽化線約50公尺不到,路況是走走停停,有台車利用剛起步,從我和前車的間隙插隊(約2車身),而且也是突然插入的,如果我一起步就補足油門,大概就直接撞上了。
"有關台端致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案,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合先敘明。
經檢視採證資料,影像中駛離主線車道車流正常尚未塞車致形成連續車陣之態樣,故於該路段有變換車道之駕駛行為應審酌其變換車道是否有保持行車安全間隔及距離、使用方向燈或是驟然變換車道之情形,該車變換車道前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變換車道安全距離尚且足夠未造成後方車輛無法反應之駕駛行為,故本案認尚未達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構成要件,因應違規當事人於日後提出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審理是類案件係採嚴格證明原則,需有違規之採證實體資料,若無恐遭法院判定舉發要件不足,爰此,本案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因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及日後作(舉)證爭議,不予以舉發,敬請諒察。感謝台端來信,敬祝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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