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Y字路口無號誌燈的情況被撞,我是左轉機車對方是直行機車,雙方皆輕傷都有驗傷,皆出保(都有第三責任險),路口有監視器。
目前初判表判:
我方是疑似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對方是尚未肇事因素。
跟保險確認,這樣是判我全責,自己評估下來花3000鑑定,加上自己機車也老車了,算下來也不划算,也不爭肇責了,自己鼻子摸一摸修一修就算了。
但對方家屬得知後,反而態度更不佳,一下罵我,一下又收回訊息要我道歉(態度一下兇一下又裝作自己冷靜)當事人一直都沒有出來說話。(訊息全部都有備份當作未來上法院的證明)
自己是認為雙方都有肇責,只是我也不想爭了,但態度不好又要我道歉,我現在做最壞的打算他告我刑事。這樣子我就會要求肇責重新鑑定。
當天狀況如下:
因為上班雙向車輛都很多,對向後方路口紅燈,我要左轉打方向燈,對向汽車停等紅燈,有台汽車為了不阻塞路口停在在雙黃線後,我就認為對方要禮讓我們左轉機車,我起步加上視線被汽車阻擋,對方從汽車右方竄出,未煞車的情況下撞我。(他筆錄時說40-50,未煞車未閃避,也請教過車鑑定機關,說車速不可考,無法用他超速來打,自己被撞當下是認為50-60..)


目前是想用道路交通規則
1. 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2.第101條(但汽車靜止,似乎不構成超車規定)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3.第102條但書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這三條做申訴,希望走到車禍鑑定時,不應該是我承擔全部肇責比例。
我並沒有想要推翻的打算,但車禍發生都是雙方都有肇責,而且對方態度一直都很惡劣(也欺瞞我已經出險),我自己有關心對方傷勢,態度一直都很平和(因為我知道這都會成為法院共證)算是做最壞的打算。
有相關例子的,或可以引用的法規請大家幫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