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在基隆八堵路上行駛遇到車禍了
巴堵路上是兩線道 當時紅燈內線道為左轉道
我要切外線道 當時打方向燈後並看後照鏡
有看到一輛公車 當下馬上停下不變換車道
可是公車去路邊接上下乘客
後來我準備要切出去後 後方車輛開始變換車道
我無法變換車道 但有持續禮讓並緩慢前行
直到最後一台車經過我的車頭已佔用車道一半
但這時後方的公車突然衝上來 a到路邊車輛
當時我的方向燈已打40多秒鐘
我有下車查看並且做筆錄
當時警員說 我幾乎無責
初判表下來後 只寫我未禮讓直行車
問了警局怎麼跟當初說好的不一樣
警員只說依法規 當時公車已經在行駛中
所以算直行車是我未禮讓
這幾天我會去送車禍鑑定
我的看點和路邊停車的車輛都一樣
難道我在那邊打方向燈40多秒
接乘上下客無法看見嗎
為什麼初判表上面也沒有應注意未注意
而是空白一片 只是一直說公車是直行車
我想問看看大眾這樣肇責比例到底怎麼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