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七月初發生事故,我方車輛迴轉後閃避左方機車向右撇因而撞到停放在紅線的對方車輛,三個月後對方保險公司來信表示修車費約8萬。
在初判表上是寫我方迴車前未暫停或不注意來往車輛仍擅自迴轉。對方禁止臨時停車處臨時停車(紅色標線)。後續並未向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我方無保險,修車費近8萬,當時詢問員警是說肇責可能7:3,我方主張依肇責計算後各自修車費用相減之金額進行賠償,但對方保險公司在電話中有說一個什麼原因似乎不接受。
請問我方現在是要先申請鑑定還是說有什麼動作可以進行?下次對方來函是否就要直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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