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sport1983 wrote:台中一位媽媽控訴一輛...(恕刪) 第 十一 章 公共危險罪第 185 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或許可以嚇嚇這個三寶駕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