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nshan-johnny wrote:轉彎車100%肇責,...(恕刪) 版主沒寫汽車已經進入了黃色網狀禁停區域那個區域是禁止暫停的而機車 則是後進入該區域那個區域已經不是直行車輛路權優先區域了應該是 先進入該區域者優先明顯是車速過快肇事------不是100% 轉彎車的肇責吧~除非 汽車有超速不然 直行機車才是主因
dgame wrote:汽車已經進入了黃色網狀禁停區域那個區域是禁止暫停的 第 58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未保持路口淨空] 哪一條條例??
hpvs19 wrote:第 58 條汽車駕駛...(恕刪) 黃色交叉路段 請依照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3 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左: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視需要劃設。該路段沒有行車管制號誌,只有標線,是禁止臨停所以 是要汽車在該區域等車?-----該區域 直行車有優先路權?
肇責七比三,選我正解,雖然機車騎士仍需擔三成肇責,但有受傷就可以提告過失傷害,傷者為大,等於無敵,所以遇到類似狀況,沒傷的一方請無論如何自行生出個傷,哪怕只是小挫傷也好,因為此舉可用來自保,而不用怕全被對方牽著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