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2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適用90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
你是汽車嗎 對方機車若有受傷 感覺這條意義就不大了...畢竟台灣誰受傷誰最大...你這路口四方都有停字 依照台灣規定必須完全停下(機車須雙腳放下) 才可繼續行駛老實說 應該雙方都沒做到吧....另外這種無號誌無幹支線區分路口 其實也有點BUG 若同時四個方向都有車怎麼辦?大家都既是左方車 也是右方車 誰讓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