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騎士 綠燈行駛撞上斑馬線上的路人(對方已紅燈繼續行走 一邊走一邊低頭講電話 完完無注意號誌)
初判表 我是應注意未注意 對方是無發現肇責因素
對方送去醫院診斷書寫 頭部鈍傷 初始意識喪失 右肩、右髖右側肢體擦挫傷
目前案件已在法院審理中 在法院申請車禍鑑定
請問車禍鑑定 我凹到9:1或是7:3的機率高嗎
我補充幾點
對方是綠燈行走斑馬線變紅燈繼續走 無注意號誌邊走邊講電話
對方已告上法院 112/7判決2個月112/8檢察官提上訴 112/9開庭目前等待新的判決
第三次調解 我賠7.5萬不含強制險 對方堅持35萬不含強制險 所以最後一次調解未成功
43萬是 7.5萬工作損失(家庭主婦) 5.5萬(醫藥費+車費) 30萬(精神損失)
有留言反應意識喪失 我說明一下 撞到當下 對方是有意識 我打電話叫救護車 醫護人員來現場時有簡單的觸碰對方是否會痛 對方都說不會 醫護人員說那妳無大礙 妳還要去醫院嗎 對方說要去醫院 醫護人員叫對方自己上救護車 對方也是自己爬起來自己走上救護車
我這邊是提出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笫1項笫1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原告不依上述規定,明知路口號誌已變為紅燈,應在路中的分隔島上停等,待下次號誌變為綠燈時,才能安全地繼續行走,卻無視號誌管制規範,執意穿越路口,也是本件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依道路交通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笫207條笫1項笫2款規定: 「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如已進入道路者,應快速通過,或停止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如尚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本案原告過行人穿越道已明知行人穿越道號誌已變紅禁止行人通行,依當時情況應可以停在交通島上,但原告無視現場號誌執意違規行走,也是導致本件意外事故發生原因之
所以民事請求法官送鑑定
因為看網路上大說數留言說 鑑定委員是按照初判表去鑑定 所以才想請問 我凹到9成或7成的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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