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6月初的時候在國三發生3台車追撞;我是中間的B車。前有A車 後有C車
事情經過大概是我B車切入內線道閃了一下遠燈 (示意)然後A車車主不悅 他老兄就急煞車把車停住

(在更早之前這台A車已經先用大燈招待過我 我只是回敬 我知道不對= =
但....你們知道的一口氣啊 事後很後悔了。
)當我發現時候;幸好距離夠把車煞住,但是後面C車已經撞上我,我只好不甘情願的被他推著去撞A車

(C車車上有人頭部受傷) 事情大概是這樣...。
先說A車當時前面車況良好沒有任何車輛(C車也有疑惑這點)實在沒必要縱然急煞停車。
到了警局,警察說要移送A車法辦(公共危險罪:高速公路縱然停車一事)然後又不送了(因為他是職業軍人警察想給他機會)。也不知道有沒有開立罰單。
這事情就算告一段落 反正就是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6月23號的時候收到一張罰單 我非常訝異 當場不開都快一個月了才"補送" 我哩

違規事實: 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驟然減速之XXXX-XA自小客車而肇事,有人受輕傷。
舉發條例: 第33條1項2款。
想請教大大;
1. 這張罰單要罰多少或是會被吊銷駕照之類的嗎 ?

剛剛用身分證查了一下 是罰3000元 但是就是不爽給這3千 ˋˊ
2.因為我有點不服舉發,想向有關單位陳述。該怎樣說或是有法界人士可以幫忙解說嗎?
3. 我是犯了: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使用遠光燈者。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者。
A車:
第 10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 時停車或停車。
我不懂 為何開我這張未保持距離的罰單 = =
有點臭長 麻煩了QQ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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