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舟哥 wrote:台灣應該要學學日本,高速公路超速40公里以上才會拍照取締。這樣超車道才好利用。不然合法情況下大家都只能一樣的最高速度開車,超車道也沒什麼用。 日本超過40公里才會開罰沒錯,但他們高速公路大部分都限速80所以是差不多的,台灣的高速公路的道路品質,閘道與閘道的距離以及車流量種種條件以目前的速限是合理的
羅素威斯布魯克 wrote:日本超過40公里才會...(恕刪) 80公里是大型車...日本已提高120km/h 事故比提高前更少...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210120287.aspx
泛舟哥 wrote:台灣應該要學學日本,高速公路超速40公里以上才會拍照取締。這樣超車道才好利用。不然合法情況下大家都只能一樣的最高速度開車,超車道也沒什麼用。 『速限』依據設置規則85: 最高速限為限5標誌 ,為該車道之限制義務 而非反過來的「 使用權利」使用權利 明明 黃底黑字寫在標誌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最高速限"是 限制 ! 車速受此種限制 是要如何讓 超車道才好利用?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在但書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的前方 , 明明就還有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速限 不稱為 車速 !用路人只能保持自己的車速 !不知道 用路人是要如何利用一面限5標誌 ?車道要如何使用? 依法就是去看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可以使用 ,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8-1-3但書只不過將高管規則5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只是速限改變了, 超車道(車道路權)從頭到尾都沒有改變 !法條明明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非超車是喪失路權離開 !如何能 ﹝ 合法情況下大家都只能一樣的最高速度開車? ﹞這是併駛不是超車! 這不合法!還有毫無法律依據, 不知道是那裏來的?什麼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不存在將遵守義務說成使用權利(路權)? 明明是限制 , 說成相反的允許 ?那來的允許?法規明明寫『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誰得以?法律明明是授權 內政部會同交通部 得以 改變 內側車道 之 速限得以最高速限 是捨棄了 最低速限怎麼會變成用路人自行認定自己是最高速就能佔用車道?所謂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我國查不到這種法條!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高管規則 11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法律只有一條嗎 ? 看不懂 『合法情況下大家都只能一樣的最高速度開車』?都不必看高管規則6嗎? 有55m車距(少於16車/km的密度下)才能110km行駛都不必看高管規則8-1-1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 暫時利用 超越前車都不必看安全規則101條: 始得超越 ....有安全距離,駛入原行路線豈有拿"遵守(速限)義務"就能侵害它人使用車道的權利(超車道路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明訂於 高管規則6要有4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90公里要有50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00公里要有5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10公里此時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有45m車距, 即每公里車道內只有20台車以內20台車均分1000m長的車道(1000m ÷ 20車 = 50m) ,扣去車長5m才有45m車距。才能符合高管規則6,有45m車距才得以最高速限90km/h行駛依法,所有車都應該靠右行駛 ,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後 又回到右邊是因為車多到超過 16車/km , 車距就不足55m了,此時 外車道無法維持110km了 , 必須降速 !降速後與後車的車距縮短,不足55m不安全了, 所以才換一個左邊有55m車距的車道外車道已經因車流密度而降速了,所以內車道才得以"最高速限"110km由左側超過去並不存在 『合法情況下大家都只能一樣的最高速度開車』?最高速度 怎麼會是 限5標誌 ?您的最高速度並不是法規上寫的 『最高速限』 那一面 限5標誌明明8-1-3但書是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明明高管規則5已經明訂速限是區間 為 最低60-最高速限(80/90/100/110)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必須有法律授權.才能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有45m車距,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法行政的主管速限的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有這樣的條件! 才能不去看(高管規則5)法訂之最低速限(60km)組成的速限區間, 只看 單一最高速限(90km)不幸! 台灣最喜歡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明明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有三個常數卻誤以為法規只有一條 ?不知道 這三者相互牽制Q車流量 有上限 1450車/h: 只有在D(密度/車距)16車/km 之下, 才能 V(車速)110km這就是為何8-1-3但書 寫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堵塞」 擠在一起 ,車距不足會受迫降 , 是無法 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距不足必須降速? 硬是不降?擠進內側車道宣稱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 ?台灣國道最常見的風景 →壓縮車距開快車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撐要110最高速限行駛????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製造出 "『最高速限 』行駛的假象 , 硬是不降速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這樣完全違反現行法規! 已經造成多少悲劇? 始作甬者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