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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過馬路差點被撞「一屍二命」無法開罰 警方說話了

看看第一段

〔記者陸運鋒/台北報導〕一名孕婦走在台北市街頭過馬路時,差點被左轉轎車撞上,所幸及時跳開才沒有造成傷亡,但事後未提供證據無法檢舉令她無奈「總不可能帶行車紀錄器出門」。警方今表示,按照「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目的,不得作為舉發依據。

該名孕婦今接受本報電訪時指出,當時懷著8個多月身孕,正過馬路去買東西時,看見那台車朝自己而來,且都沒有要停下的意思,所以趕緊跳開,當下受到驚嚇瞪了對方,而對方是30多歲的男子,搖下車窗對自己道歉說沒看到。

孕婦說,事後有打電話向1999反應,4天後收到警方回覆,因為未提供證據,路口監視器也無法作為檢舉依據,所以無法開罰,她無奈說,總不可能隨身攜帶行車紀錄器出門吧,認為相關法規對行人還是沒有保障,希望還是能調整。

該段影片在網路上曝光,網友痛批「太扯了!要是撞死人就是一屍兩命」「這種事每天都能上演真的是挺屌的」、「這垃圾車就該直接公佈車牌然後檢舉」、「這種應該直接吊銷執照」、「不用遮車牌,車牌與個資法無關,讓大家知道是那個垃圾」、「台灣交通真的很可怕」、「這開車要是撞死人,就是一屍兩命!太扯了」。

文山第二分局今發布新聞稿指出,今年7月迄今,已舉發車輛不停讓行人違規共計140件。為維護行人路權,將持續加強舉發,呼籲車輛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應減速,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警方表示,有關網路分享日前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監視器,拍下左轉轎車未禮讓行人畫面,經查詢,該名女子至文山二分局景美所申請閱覽監視器影像,按照「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相關使用規定,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目的,不得作為舉發之惟一依據。

警方指出,另按照道交條例第7-1條規定,民眾針對第44條2項未禮讓行人行為,得於違規7日內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8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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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某兩輪的說法話 還是國道沒有監視器自治條例
孕婦過馬路差點被撞「一屍二命」無法開罰 警方說話了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aayOQIxJS2o5i0bfFXze0Q/community?lb=UgkxqT3nHe2wt8NrBxpkOH1hGNi3JjLL8pKO
2023-08-08 8:23 發佈
二輪BAD 汽車GOOD 台灣警察跟交通部有在做事好放心~~
就跟行人違規一樣當下沒抓到就沒事,不然警方早就一路追監視器到你家門口了,至於那個上國道的就別被抓現行犯,那可是公共危險罪呢。
mioka

ilovesinging 老實說我也不知道,我的情形跟這個情形不同,我所表達得是不要太相信警察跟你說的,很多時候因為立場不同,它們不會完全為你的利益為出發點,甚至很多時候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2023-08-09 17:35
mioka

我的意思是警察跟你說不能調監視器,這個頂多只能算是內規。並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所以只要進入司法程序,檢察官或法官有要,就算過了一年,只要東西沒有洗掉它們就得交出來,但是能不能弄得道還是得看個人本事。

2023-08-09 17:37
Ja100cky wrote:
〔記者陸運鋒/台北報導〕一名孕婦走在台北市街頭過馬路時,差點被左轉轎車撞上,所幸及時跳開才沒有造成傷亡,但事後未提供證據無法檢舉令她無奈「總不可能帶行車紀錄器出門」。警方今表示,按照「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目的,不得作為舉發依據


檢舉?

直接報警才是正解

有擦破皮就可以驗傷提告了

鐵牛CEO

樓上都講的很好 搞成交通事故就好了[^++^]

2023-08-08 13:45
ilovesinging

胎兒心理也創傷了。

2023-08-09 13:32
垃圾鴿子就是要等撞死人才處理

網紅重機騎士挑車少的時段上高速公路,就被狂調監視器用公共危險罪送辦

一堆目洨的三寶開著1、2噸重的鐵塊在路上隨機殺人反而不處理
Ja100cky
Ja100cky 樓主

選擇性執法[嚇到吃手手]

2023-08-08 11:06
空殼椰子

因為太多目洨,你追究一個那剩下幾百萬個就要跟著追究,太累了。硬要違法騎上去的相對少數,比較好處理,而且是已明確違法(我沒說不安全),倒是這些開車的還沒撞到,束手無策

2023-08-10 9:02
重點就是
孕婦沒背景也沒靠山
所以警察根本不鳥你
人有夢想而偉大 換車嘍~~~
Ja100cky
Ja100cky 樓主

而且也不是外國人 完全沒buff[嚇到吃手手]

2023-08-08 11:05
該名孕婦事件使用的是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高速公路不歸台北管

另外,法規是說公家監視器不得作為舉發之「唯一依據」,如果現場有警察目擊,事後調取監視器是可以的,警察目擊可以作為取締依據,監視器作為補強依據,通勤者可能是這原因被裁罰,或是高速公路可能規定不同。
最後看法院怎麼判了。
Ja100cky
Ja100cky 樓主

我記得之前有瞄到 兩輪敗訴了 反正法律隨法官解釋就對了 只要能找到合理說法就沒問題了 法官最大[讚]

2023-08-08 11:10
mioka

水唷~給樓主加個五分,歡迎加入懂法的刁民行列,警察最討厭這種刁民了~[^++^][^++^][^++^]

2023-08-08 19:37
早上有看到電視新聞
黑車轉彎經過斑馬線完全沒在減速,有夠垃圾
去掛個號
說被驚嚇,身體有不舒服
然後去報肇逃
這樣警察就該去找人
所以這時影片就可以當證據了~~~

奇妙吧!台灣的法律
或許這隻狗逃得過一時、
但我已經把這台車列入如果遇到再麻煩我都要檢舉

黑色、福特、五門 垃圾車

這台垃圾特徵很好認、
景美、新店通勤的人如果有遇到黑車就特別注意一下
佛祖在(長阿舍經)都說了,殺一惡人等於行一大善,放過一個惡人等於讓你的善良殺了下一個無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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