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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臉違規魔人的破爛邏輯

前言:
我一般在論壇上從沒針對哪個帳號發文調侃,
但這篇我就直白講,我是針對版上有名的simonni、最強藍光、arlo1011
,以及認同他們的極端言論的所有人,不論你是誰,
先說好,如果不爽看,可以是點上一頁離開,
要看,要發表言論,麻煩請充實自己的內容,完善自己說帖的邏輯,
否則就是浪費大家的時間

起手式:甚麼是法治社會?

【中華民國行政罰第一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
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主任檢察官)的文章:
行政法,通常是指國家或政府的行為。政府為了治理國家,必須制定各種不同行政法作為規範人民生活的工具,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依各種行政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所有駕駛人上路前,都必須要有一個共同認知:「守法」是國家給你路權的同時,要求你必須要遵守的「義務」

請注意,這是所有人的共同義務,你不遵守義務,影響到的不是只有你自己,而是「所有人」,如果連這點最起碼的「公民意識」都沒有,麻煩請點擊上一頁離開

公民意識並不等於「正義」,正義不需要用法律來規範,正義沒有這麼廉價,同時正義它很抽象,守法並不需要甚麼道德勇氣,但正義需要,因為有時候正義會有殺傷力、會有立場,但法治沒有這種問題,法治只會對「不守法的人」有殺傷力

法律的規範,特別是行政法,是基於治理國家的理由而訂出的工具,它是中性的、是具體成文的、是強制性的,有人要求你遵守規定,跟正義完全扯不上邊,單純因為那是你的義務,你不遵守,進而影響到其他人,有些行政法就會有與之對應的「行政罰」,例如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行政法是管理,行政罰是處罰,所以不存在甚麼「法規的目的不是用來懲罰人」這種天真浪漫的想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作為行政罰,它就是在你不遵守義務時,拿來罰你的!它是要你為「自己的不負責任」付出代價的工具!

為何會有交通檢舉制度存在:
1996年,「道交法」增訂7條之1,給予民眾檢舉管道,
立法理由載明在冊:「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以上是當時的交通部長說的

2021年12月,立院審議道交法7條之1修法限縮民眾檢舉,16位交通委員認為「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相關條例有功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其存在之必要,不得廢除」

這是16位交通委員的決議

25年過去了,理由完全沒變,我想大概得怪人民自己了
國家交通委員,對於民眾檢舉制度給予正面積極的認定,
不認同,歡迎提供你的研究論文,有憑有據再來討論,
我不是交通委員,法不是我訂的,
我沒必要在你提不出任何具體研究前,浪費時間去看沒價值的言論

怕有些人邏輯感不好看不懂,簡單幫大家整理一下,在邏輯上和公民意識上,應該怎麼端正你自己的三觀

第一,上路了,就得守法,這是作為公民的最基本義務

第二,不遵守義務,國家就有理由罰你

第三,道交法第7條之1,作為整部交通行政罰的一個部分,民眾檢舉只是提供證據,目的是為了降低法律覆蓋不及之處,執法則是由國家權責單位負責,檢舉制度當然具備法律正當性!並且民眾無權決定誰該被罰或是誰不該被罰!整體上並沒有濫用問題!

白話文:檢舉制度就是為了要更多的抓到並懲戒那些「取巧成性」的行為,罰你的是國家,不是檢舉你的民眾,如果連對象都能搞錯,那就上一頁請回吧

以上三點不認同,歡迎離開,說明你連基本的公民道德都不具備



這邊,蒐集了一些反對檢舉制度存在的奇葩言論,並且從邏輯面、法律面、道德面等多個面向予以全面性反駁

請注意:我並不反對「討論檢舉制度是否需要存在」的討論,前提是大眾需要的是「真正有意義的討論」,也就是具備邏輯、符合現實、有數據、同時緊扣「立法初衷及原則」的討論。

但多數的討論,大多都是缺乏邏輯的極端言論,他只是在宣洩自己心中的不滿,活在自我想像中的世界,其中simonni、最強藍光 這兩位,是這種極端言論的集大成。那不叫討論,那叫做往大眾倒垃圾,毫無價值可言!

以下開始

說詞一:檢舉魔人太多了,製造社會對立

真相:
先上數字,針對限縮檢舉樣態前的狀況

1、109 年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計 1,464 萬 1,050件
2、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舉發件數計440萬 4,772 件

可以很清楚看到,一整年的交通舉發罰單中,由警察機關自己開出來的佔7成,而由民眾檢舉成功舉發的,僅佔30.8%

只有三成罰單來自於民眾舉發,就這三成就會變成「檢舉魔人多造成對立」?
依照比例,你怎麼不乾脆說是警察執法造成對立!

進一步探討違規樣態的比例
1、「違規停車」共舉發5,235,878(不分車種)件,佔所有違規佔比中的35%,是最大宗違規樣態
2、「違反速率規定行駛」共舉發2,992,263(不分車種),佔比為20.4%,是第二大違規樣態
3、如果只看汽車違規,光是違規停車,就佔總舉發數的40.27%,違反速率規定則佔25.18%

顯然,數字可以表明,前兩項大宗違規佔比就已經超過5成,如果分車種,汽車前兩項違規加起來更是達65%。

「違規停車」的民眾舉發成案率並不高,而且麻煩,但「違規停車」仍然是民眾檢舉案件中的最大宗,可見民眾對於違停有多不爽;而第二大宗的違規樣態,則根本不在民眾可舉發的項目內,100%是執法機關開出來的!

也就是,最大宗的前兩項違規樣態(不分車種合計超過五成,分車種,汽車超過六成),來自民眾檢舉的貢獻實在很低,根本對不起「檢舉魔人太多」這種描述

其次,要討論任何議題之前,標的物至少要先定義,
也就是,請先定義:「何謂檢舉魔人」?

是以檢舉次數來定義嗎?一年檢舉幾次算是檢舉魔人?
還是以檢舉內容來定義?


我猜這些人根本答不出來,他們只是不好意思說:「只要是檢舉我的,都是檢舉魔人」

一樣,先上數字,由於不是每個縣市都是公布相關數字,而警政署也沒有公布,所以我拿前述的同年資料來對比,資料來源是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一年檢舉超過1000件的,有160人,超過5001件的,有12人;而該年台北的民眾檢舉總數量達113萬件

如果能夠一年檢舉超過1000件,也就是單月必須檢舉超過83件以上,我願稱他做「檢舉魔人」,我也很好奇這種人的心理狀態到底是怎麼回事?但這類人佔多少?僅佔整體0.001%(以台北市為母體)

而台北市整體檢舉分布扣除掉這些離群值之後,中位數是一片平坦,也就是大家的檢舉數量都很平均,人均年檢舉數才0.4次

我來稍微估算一下全台,109年全台民眾檢舉舉發檢件數440萬件,而台灣現行共有1300萬張有效駕照,當然不會同一時間所有駕駛人都在路上跑,我取一個相對保守的數字以1300萬張駕照的20%當分母(嚴重低估阿!),也就是全年有260萬人天天在路上跑,如果假設這些人每天都會檢舉人(我們都知道部是這樣,但沒關係,當成讓你),台灣人的人均年檢舉數,是一年檢舉1.6張

一個駕駛人平均一年檢舉1.6張,這數字….配得上「檢舉魔人」的稱號嗎?


依據前述數字提出我的反駁:

1、多數的交通違規舉發來自於警察單位,而不是民眾檢舉
2、民眾檢舉對於前兩項違規大宗的貢獻太低,真正在大量舉發的還是警察單位
3、檢舉魔人是有,但比例實在太低,低到你可能開車10年也不會遇到一次,對整體根本不會有任何影響
4、用最寬鬆的母體來計算,台灣人其實根本不怎麼愛檢舉,人均檢舉一年1.6次;如果考量到真實上路的駕駛人數,以及部分檢舉會集中到「有檢舉習慣的那類族群」身上,人均年檢舉數只會更低

真相:根本不存在「檢舉魔人」太多,製造社會對立這種說法。台灣多數駕駛人是「沉默的多數」,根本懶得檢舉,而沒逮到的交通違規事件,整體數量是檢舉數量的數百倍以上

要說檢舉魔人造成對立根本不正確;更明確的說法,「違規駕駛人太多」才是造成對立的根源,因為你們多數時候根本不會被檢舉,也就是,當你們已經造成了其他駕駛人的風險時,法律多數時候根本罰不到你們!請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被檢舉一次就說檢舉魔人多,這是沒有根據得說法

說詞二:檢舉人自己也違規,有甚麼資格檢舉我?


我的反駁
法律認知上的謬誤:
1、依據「不法之平等」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要旨:
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白話文:如果你跟某人一起闖紅燈,就你被攔下了,你能不能以行政平等為由,主張自己不能被開單?不行!因為你違規事實明確;那你能不能要求警察對剛剛也闖紅燈的某人開單?也不能,因為你無法要求某人再闖紅燈一次好讓警察開單!

你已經違規了,就沒有要求平等的權利

2、基於現行檢舉條例,民眾檢舉後,是由警察單位審視證據是否符合違規構成要件後,才決定要不要開單。如果你收到罰單了,99%的情況,就是警察認為你違規的事證很明確才會舉發。至於檢舉你的人有沒有違規,你根本無從得知,而且依據「不法之平等」,檢舉人到底有沒有違規根本也不是重點

邏輯上的謬誤:
1、你根本無法確定檢舉你的人到底有沒有違規?那麼「檢舉人自己也違規」的說詞根本就不存在!
2、如果檢舉人根本就沒有違規,你就能接受被檢舉了嗎?顯然也不能!
3、台灣違規舉發最大宗是違停,違停這種樣態,就是一般路人也能檢舉,請問路人可以違反哪條道交法?紅線違停嗎?


結論:「檢舉人自己也違規,有甚麼資格檢舉我」是根本不存在的說詞
1、你違規事證很明確才會收到罰單
2、檢舉人自己有沒有違規,跟你沒有關係!就算他真的違規了,你的違規也不會消失,罰單得照繳;依此邏輯,你跟他就一路貨色,如果他爛,同樣違規的你也一樣爛
3、你在不知道檢舉人是不是違規的前提下,單方面認為檢舉人也違規,這不只是法律常識缺失的問題,也是道德瑕疵的問題,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純粹的發洩式認知,就是毫無價值的垃圾言論

說詞三:躲在背後檢舉是小人行為,有種當面講

我的反駁:
當你面檢舉你,你就能心甘情願的被檢舉了?
當你面檢舉你,你能做甚麼?威脅他不要檢舉嗎?動手嗎?吵架嗎?
很明顯,如果你違規了,有人當面檢舉你的時候,你甚麼都不能做,但凡你敢做甚麼逾越法律的動作,你就等著發年終吧;你最多也就是嘴秋,跟對方吵幾句而已,這種典型的惱羞成怒,一不小心還有可能吃上公然污辱的官司,要幹這點無聊事,你還不如不要違規,或是不要違規的這麼囂張,不就甚麼問題都沒有了!

說詞四:檢舉制度也可能會誤殺,連載太太臨盆闖燈都可能被檢舉


我的反駁
一樣,先上數據
1、以台北市來說,109年違規入案件數,總共2,669,334件,提出申訴件數54,612,相當於只有2.05%的人去申訴;而這些申訴案件中,真正爭取到撤銷罰單的比例僅有17.31%

2、台中110年,合計總共只有138件申訴,100件被駁回,成功撤銷比例僅有28%

法律認知上的謬誤:
1、根據開篇的三點三觀導正原則,一但上路,守法就是義務,你不遵守義務的當下,就算情有可原,你還是增加了其他用路人的風險,如果法律要你付出代價,你只能概括承受

2、根據現行檢舉條例,能撤銷舉發的,通常是因為事證不明確,無法證明你是不是違規,極少數自認情有可原的,通常執法機關根本就不是這樣認定的,不能說沒有,但數量真的有限,檢舉制度根本不是誤殺的主因,科技執法也同樣會有這種狀況,難道你要說連科技執法也不該存在嗎?

3、你要是覺得委屈,法律也提供了你行政救濟管道,那些所謂「雨天騎車停下來穿雨衣,還被檢舉舉發,最後申訴成功」的案例,恰巧證明救濟管道有發揮作用

結論:「舉制度也可能會誤殺,連載太太臨盆闖燈都可能被檢舉」這種極其少數的個案,即使存在,也根本不影響檢舉制度整體的積極性,反倒是有人喜歡拿少數個案,來為多數真正的「違規行為」開脫,硬去找一些好像很值得同情的例子來那邊跟靠夭甚麼不著邊際的人權問題,在現實中,多數情況下,法官考量更多的是大眾的權益,而不是你一個人的權益,所以大多數都駁回了!

有人喜歡拿少數情有可原個案的個案來做道德綁架,但「法律上,多數自己感覺情有可原的違規,真的就是自我感覺,法官考量的是你有沒有造成其他用路人的風險」

由數據來看,99.9%的違規,就是單純的違規,沒那麼多情有可原的理由!

以下是證據:
個案一:送女兒緊急就醫闖紅燈,罰!
新北市曾姓男子,在開車途中女兒在車內痙攣突然發作,曾男急於帶女兒就醫,但在抵達醫院前,女兒狀況稍有好轉,於是回家觀察。並附上女兒過去就醫診斷證明書及藥品明細等文件資料為證。請求撤銷罰單。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一般痙攣並非緊急危難的病症。縱使曾男因為擔心女兒或愛女心切,但曾男也承認女兒在幾分鐘之後好轉,顯然依此痙攣之情況,並非重大緊急危難之病症,曾男無從逕自為認定確有達到緊急危難之程度。另曾男也無確實證明當天真的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故駁回曾男之訴。

個案二:虎頭蜂叮就醫闖紅燈,罰!
新北市陳姓男子,在被虎頭蜂螫後,欲至台北三軍總醫院就診途中,在水源街口見前面紅燈右轉至機車待轉區再右轉,遭到開罰,陳男主張由於擔心自己會休克,非故意違規,懇請准予免罰或罰紅燈右轉再右轉輕罰600元。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男提出的資料難以認定他在違規當日有至台北三軍總醫院就醫的紀錄。況且,若陳男擔心自己隨時可能休克,就不應自行騎車前往,應改搭乘計程車或救護車,抑或是請親友幫忙駕車送醫。倘若陳男真的在途中休克或因違規駕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導致其他用路人之車毀人傷或死亡,不得輕縱。故駁回陳男之訴。

個案三:腸胃炎超速,罰!
嘉義魏姓男子,駕駛媽媽的小客車前往彰化工作時,因罹患腸胃炎,腸胃不適急於找廁所,在高速公路狂飆173公里。魏男表示在休息站時並不想上廁所,但在行駛過程中腹部絞痛難耐,當下有考慮過在路肩解決,衡量當下無法拿三角警示牌再要走50公尺,而當時前方並無車輛,故選擇繼續開車,當下也不知道自己超速。但最後因為塞車還是大在褲子上,並附上請假一小時請他人洗車的相關資料。

由於該車輛為家中唯一車輛,媽媽需要用這輛車去照顧長期生病的外公,故魏母請求法院撤銷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的處分。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腸胃炎而導致腹痛,並非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緊急危難,魏男可以下交流道或休息區解決,甚至當場排便,事後清理亦未嘗不可。總之,超速行駛並非「出於不得已之行為」。雖然魏男的情況令人同情,但高速公路違規,將可能導致重大交通意外傷亡,故無從解免本件違規責任。駁回原告之訴。

2016年交通局副局長林炎成也提供過一個個案:
個案主張緊急避難,駕駛人指稱搭載精神病發作友人就醫,超速六十六公里,但因僅能證明載友人就醫事實,難認定當時所載友人確有危及他人生命、身體的重大緊急狀態。此外,該車高速行駛下,車輛非救護車、警備車等特種車,也未配備任何警示措施,導致提升其他用路人不特定風險,經法院認定敗訴。


看見了沒有,法官沒這麼濫情!
是否要罰,從來不是考量你的理由如何充分、如何情有可原
法官斟酌的要點從來都是「必要性」為主要考量,
當你沒有必要透過違規來解決你的問題的時候,
法律就不會放任你徒增別人的風險,還濫情的認為你不該被懲罰


「你都造成別人的風險了,你有甚麼理由認為你可以吃無敵星星還不用內疚?」

這就是社會運作的真實狀況,你要是玩不起,你就不要上路,
你自己玩死自己無所謂,但不要害了其他守法的人!

世界上沒有這麼多正義魔人,
普世價值是:大多數的人都能判斷對錯,小惡被抓到了,多數都願意承認自己理虧

而有些少數噁心的人,會拿著跟自己無關的極少數案例,要求全世界體諒,卻把別人的風險置之度外,這種認為自己絕對沒錯的觀點,是對於「法律之於人情的舉措」,所做的最大汙衊!!


說詞五:台灣交通道路設計這麼爛,最好你都不會不小心違規

我的反駁:所以在道路設計能改善之前,要把道交處罰條例丟垃圾桶是嗎?

沒人可以否認有可能不小心違規的事實,但不小心違規,也還是違規,就比例而言,違停是違規樣態中的最大宗,請問違停存在甚麼「不小心」的可能嗎?你停紅線之前,可能不小心沒看到是紅線嗎?或是不小心停在路口嗎?

你要因為極少數不小心違規存在的可能,而認為所有違規都是出於不小心,都是出於道路設計不良,就因為「你有可能不小心違規」,所以就假設「所有人,在任何地方都可能不小心違規」?這邏輯實在很破!

難道台灣每條道路都設計不良?在設計良好的道路上,就沒有人違規了嗎?那他到底在算惡意還是算是不小心?法規會去區分你是惡意還是不小心嗎?你可以試著下次收到罰單後,去申訴看看,理由是「你不小心」,看看會不會成功

你可以不小心,所有人都可以不小心,但所有人要面對的問題都一樣,檢舉制度對大家都一視同仁,你可能因為不小心被檢舉,其他人也有可能因為不小心而被檢舉,

所以你的主張,到底是要求法規必須為你的「不小心」而網開一面?還是檢舉制度不該存在,因為所有人都可能「不小心」,然後就沒有人需要為他的不小心徒增別人的風險而付出代價了是嗎?「法」在這種人面前還真是視同無物阿


真實的情境:
排除職業駕駛、或是業務,大多數的民眾都是上班通勤族,平常日每天待在車上的時間固定、路線固定,你天天走的路徑,你還有辦法因為道路設計不良而不小心??你恐怕你的問題比道路設計不良的問題還嚴重!


說詞六:檢舉人都是惡意檢舉,對交通根本沒幫助

我的反駁:
1、檢舉人都是惡意檢舉的證據在哪裡?
2、如果檢舉人是以檢舉別人為樂,那你違規又是甚麼?以傷害別人為樂嗎?
3、根據數據,台灣民眾其實不喜歡檢舉,年均1.6張,這1.6張還真是滿懷惡意阿!!
4、檢舉對交通沒幫助,所以你開車違規對交通有正面幫助?
5、行政罰是處罰性質,要求一個處罰性質的法規承擔起一切改善交通的任務,你是不是在開玩笑?
6、檢舉人是不是惡意檢舉你無從得知,但你能收到罰單,表示違規事證明確。「一個100%確定違規的駕駛人 V.S. 無端背上一身罵名,還不確定有沒有違規的檢舉人」。到底誰的道德有瑕疵,顯而易見是前者阿!

7、真正改善交通需要靠所謂3E,但這與行政罰要怎麼罰根本不是互斥選項,認為檢舉制度是為了讓交通變好,本質上就是個錯誤認知。檢舉制度是道交處罰條例的一小部分,只涉及證據提供,不涉及舉發權責,充其量「也就只是其中一個E的一小部分」,卻有人認為這一小部分需要能「完全改善交通」?邏輯死亡了嗎!

8、真正要讓某個違規樣態降低最有效率的手法就是大幅提高罰金,例如不禮讓行人以及酒駕,酒駕在提高罰則後,近幾年有顯著減幅,「守法的習慣」明顯是罰出來的,如果現行交通罰金能夠全部提高10倍,相信絕對能大幅降低違規數,但,你接受嗎?


說詞七:甚麼違規會造成別人風險,你看到違停還要撞上去嗎?你不會閃阿

我反駁:這其實沒甚麼好反駁的,已經是無視法規的無賴說詞了,當垃圾看就好

至於違規會不會真的造成別人風險,這根本沒有甚麼好質疑的,路口違停一台,再請你去經過看看就知道了!

不過我個人喜歡提證據:
以下案件,都是只是紅黃線違停,甚至不是當事人,卻須負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
「最高法院88台上4360號、高院109交上易230號、雄高院111交上易2號,南高院110交上易519號判決」

某些人自以為「不小心的違規停車」,所導致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你去問問這些受害者的家人,他有沒有辦法對這種違停保有同理心??

如果把其他違規樣態,包含超速、闖紅燈、不依道路標線行駛,等違規樣態一起算進去,死的人更多,

有多少人在出事時是「故意要害死人」?我想應該沒有!
有多人人在出事前的每次違規,都能意識到自己可能害死人,我想應該也沒有!
這種自我中心的駕駛人恐怕才是台灣交通問題的根源!


怕有些人邏輯死亡的厲害,太豐滿的資料他看不懂,我幫他做簡化

1、數據證明,檢舉魔人太多的說詞不存在!真正大量存在的,是天天都在違規,卻沒有每次都能付出代價的違規魔人

2、數據證明,你一整年都不會碰到一次那種極端的檢舉狂魔,但你100%天天都能親眼看見10次以上的違規

3、99.9%的違規都是心存僥倖的有意為之,少拿那種極端特殊的,情有可原的案例來開脫,那跟你毫無關係,就算有,你也還是違規!

4、檢舉人有沒有違規跟你沒有關係;你唯一要在意的只有自己有沒有違規

5、認為因為0.1%的可能錯殺,而需要因此放過對另外99.9%明確違規的懲戒,是邏輯白癡

6、檢舉制度跟改善交通之間沒有直接必然的影響,這也不是它的主要目的,不要有錯誤的理解

我對於像simonni、最強藍光這類人的看法:

1、喜歡偷換概念來轉移違規才是問題根源的事實
2、檢討檢舉人、檢討制度、檢討道路,就是不檢討自己
3、認定所有檢舉人都是「檢舉魔人」,然後提不出證據

我覺得你們該去看心理醫生,你們如果不靠著「汙名化檢舉制度」,就無法排解自己收到罰單時那種惱羞成怒的不適感,這很可悲

在我眼裡,這類人就是耍嘴皮子而已,
罰單上有交通分局的資料、有舉發員警的資料,舉發是警察的權責,為何你們不敢直接上交通分局去找開單的員警抗議,這麼孬種的嗎!!

把氣出在一個你根本不知道是誰,也不知道他一年檢舉幾次,也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違規的檢舉人身上,你是孬種嗎?只敢對不知名的對象叫囂,而檢舉你的人連被你罵了都不會知道,他不痛不癢阿!

知道誰檢舉你又怎麼樣?當你面檢舉又怎麼樣?
你們只敢耍嘴皮子,當你面檢舉,你敢做甚麼?你能做甚麼?敢動手還是動嘴?孬種就孬種,嘴再秋也還是孬種而已,罰單還不是要照繳!


寫在最後,我對於檢舉制度的看法

我不喜歡這個制度,因為我認為這是警察的工作,我希望警察能夠把他的工作做好,而不是要靠其他方式來彌補法治覆蓋面不足;但,我不會說這個制度有甚麼錯誤,因為法治覆蓋面不足,就是一個既定事實

對我而言,因為我知道隨時可能有人會檢舉,所以我開車更加打起精神,更加熟讀法規,更加提醒自己不要違規。

內線走著走著變成左轉專用道,那就左轉再繞回來就好
紅線不停、路口不停、消防栓前不停、公車停靠站前不停,真的找不到停車格,就去找停車場,找不到停車場,那就回家。
把「轉動方向盤就撥打方向燈」變成肌肉習慣
雙白線不跨、雙黃線不跨、網格線不壓

就這樣而已,總共就四件事,基本上就已經不太可能收到罰單,很難嗎?在我看來很基礎

就這麼基礎的幾件事情,如果有人認為跟「聖人」能劃上等號,那你腦袋壞的很嚴重!

我近10年來,總共檢舉過3次,兩次是行人狀態檢舉違停,一次是開車時檢舉。如果有人認為這種檢舉頻率叫做「檢舉魔人」,那你的腦袋壞的很嚴重


我不一定要認同檢舉制度,但比起我個人對於檢舉制度的疑慮;某些「把違規當成跟呼吸一樣自然」的人,在那邊檢討檢舉人制度的嘴臉,更讓我覺得噁心

就是因為有些人只會檢討檢舉人、檢討制度、檢討道路,就是不檢討自己,所以台灣交通才永遠不會有改善的一天!
2023-08-02 23:2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邏輯
Jason kid wrote:
前言:我一般在論壇上...(恕刪)

五分奉上!!
anne0904

站長…可不可以置頂精華文

2023-08-03 19:54
A8113001442

樓上是不是被檢舉很多次啊哈哈哈哈哈 活該!

2023-08-04 9:58
Jason kid wrote:
網格線不壓

這個有點難,
黃色網格線不可能不壓啦,
除非用飛的過去.
你指的應該是槽化線吧
On9ccc

遇到行人霸王 就必須停黃網線上面阿

2023-08-03 12:17
strayvet

實務上,如果只是跟著車流恰好停在黃網線上,通常不會舉發。明明前面很遠已經可以看到黃網線後沒空間,車流也呈靜止狀態,卻還是無視停到上面去,這樣才會被舉發。

2023-08-05 14:29
Jason kid wrote:
前言:我一般在論壇上...(恕刪)

樓主很屌都是有考證的依據
不過對他們來說一點都不重要
一樣只會幹幹叫
Shuuta

覺得他們依舊只會幹幹叫+1~

2023-08-03 12:12
TownBoy

法規就一點點也不讀了,更何況是樓主的優質文章

2023-08-04 12:06
專業+用心分析 先5分奉上
便利商店的送貨車要停哪裡?
Jason kid
Jason kid 樓主

s00701 重複的問題一直回答很累人,我的文已經詳細說明,你不認同,請你用引言具體指出。第二,防治方式法規有,自己去查可以嗎;如果你認為「有魔人,所以檢舉制度就不要了」,那我跟你沒啥好討論的

2023-08-04 2:21
BBBby

樓主拍拍, 其實這件事情很簡單, 就是既得利益者只想到他自己而已, 他們不顧及他人環境和未來走向, 有時候想, mobile01理論上都是成功人士和年長者居多, 但這些人的想法卻是如此, 不知該說甚麼

2023-08-04 11:12
s00701 wrote:
便利商店的送貨車要停...(恕刪)

在加拿大需要自備停車位才能開店做生意,台灣太隨便了。
TAMAMA_TAIPEI

人家土地大, 台灣土地小, 所以更應該要求自備停車位, 台灣的開店成本太低了

2023-08-03 18:35
strayvet

s00701 要店家提供停車位才能開店,實務上確實不可行。我的建議是: 為減少對正常交通的影響,深夜時段才能送貨,紅線可停靠,不得併排,且停靠全程需有專人交管。您可以提供您的想法嗎?

2023-08-05 14:44
想檢舉就檢舉

會違規就會違規
對於慣性違規的人,被檢舉後都帶著仇恨而不自我檢討,樓主分享這樣的好文,值得讚賞!

OS:我也很想檢舉那些違停的大爺,尤其是還搖下車窗在滑手機,無視於後方的用路人。
你附近的人一定累死了, 有一種感覺叫舒適度, 有一種狀況叫微罪不舉, 人活的那麼痛苦幹嘛

還是那一句,
第一、檢舉跟你直接相關的, 而不是巡邏到處檢舉
第二、不要自已在違規的狀況下又去檢舉別人。
第三、 也不要以阻礙交通順暢的方式來檢舉(就是弄陷阱挖坑), 故意開慢擋路
第四、提醒台灣因為住商混合機車多, 因為這樣的生活便利當然也帶來混亂, 不要也是這樣自已享受了又去檢舉別人, 你買飲料有都停好車沒有任意停嗎?

九世魯宅

閒閒沒事多檢舉,有違法嗎? 沒有......在違規狀態下檢舉別人,有違法嗎? 也沒有......

2023-08-0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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