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07/11依據行政院發布「沙灘車管理指引」規範
召集相關單位開會決議後
即日起沙灘地禁止沙灘車活動
以免海岸與防風林遭受破壞同時維護遊客安全
就是沙灘車完全不能在戶外活動
沙灘車行駛不同區域內將開立不同罰金
道路上處行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河川區域內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國有林及保安林範圍內,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業者一陣譁然認為縣府讓人措手不及,感嘆以後怎麼賺錢,
認為縣府「事前完全沒有溝通」就下令,讓業者不知如何是好。
對於民眾及「沙灘車」業者的不滿,縣府強調沙灘車禁止營業,
中央已定調並明訂規範及處罰辦法。
目前縣府向中央單位協調是否有緩衝期或替代辦法,讓業者有所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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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分別於112年4月6、20日、5月12日及6月28日召開「研商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各部會權責分工會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訂出「導、禁兼施」管理原則,並發布「沙灘車管理指引」,
指引中載明中央無須就沙灘車訂定一致性管理規範,
應回歸各場地(域)主管機關,採因地制宜並依其法規進行管理
並責成地方政府即日起縣內沙灘地禁止沙灘車活動,徹底終結沙灘車產業。
在5月12日會議中,行政院決議請交通部於通函發布時,一併要求地方政府於 2 週內全力執行,
並請各場域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握、
督導及瞭解列管各縣市政府之執行情形,包括業者申請進度及件數,
行政院亦將於指引發布後召會瞭解執行情形。
同時請內政部警政署配合同步通函各地方警察機關強力執法
亦請法務部協助於地方政府執行沙灘車取締時儘量指派檢查官共同參與,
俾以嚇阻業者不當行為並彰顯政府執行公權力之決心。
6月28日決議也表示,宜蘭縣政府及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配合政策,
執行聯合取締之作為,對於宜蘭縣沙灘車違規營業之不法行為產生相當明顯嚇阻效果,
後續請花蓮縣政府務必同步比照宜蘭縣政府執行取締及加強稽查強度,
以避免業者改往花蓮境內流竄,強調中央嚴禁沙灘車活動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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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torm.mg/localarticle/483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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