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覺得可以在路口或路中間熄火下車嗎?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第 55 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bulauye wrote:汽車就沒辦法了。機車...(恕刪) 目前無解,須等有大量案例出現,如果每天都有個10件以上,就有可能修改警察也說了,這就是俗稱的帝王行人條款,不要跟自己的荷包過不去,只能等民怨爆發,才可能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