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頸部挫傷就醫(有第三責任險、強制險),肇事者骨折、擦傷(僅有強制險)
後續初判表則是我無肇責(沒有花錢去開鑑定會)
車禍後一周左右有將車子受損的部位提供給肇事者,也有提供估價單(材料費17500,工資未計)
112年9月底發生車禍後,直12月肇事者都沒有要處理的意思
後續於今年1月提告,上偵查庭對方說有意願和解,現在就等調解會惹
調解會的賠償問題
1.車子因為車禍無法騎乘(排氣管破損、排骨破裂)後來先行修繕,但沒有留屍體了(這樣子會有什麼問題嗎?)
2.就診三次請假,提告過失傷害請假,偵查庭請假,這些都有辦法向肇事者索賠嗎?
3.精神賠償的部分真的沒有任何概念...
4.沒有車子使用時可以主張租借機車的費用嗎(期間都是跟我姊
這個車禍真的是勞心費時...
有大神可以指點一下嗎?







後記:
進調解委員會後,雙方協調以32K打死(維修費、請假薪資補償、醫療費及向家人租車的補貼費)。
感謝各位的幫助,這次的結論如下:
1.精神賠償部分真的是喊爽的!
2.不管車禍肇責如何,請在派出所作筆錄的時候要求說要調解,避免造成後續的困擾及浪費司法資源(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