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這件事,依照流傳已久的帝王條款,在你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下,你還是要讓他。
否則就是一條過失傷害/致死。
所以,跟這次的強力執法無關。
而且,有些老人家真的行動不便,或是媽媽帶小孩又大包小包的;所以我覺得這種情況下禮讓行人,合情合理。
但是......如果你綠燈準備直行起步,此時發現右側有行人站在斑馬線上左右張望;從畫面看來,他是有站在斑馬線上闖紅燈的意圖。此時你又看到遠處有警察站崗......此時,你該怎麼辦?
我覺得既然汽機車有停止線規範,行人也要有類似的規範。
例如:行人號誌轉紅燈之後,行人不得進入斑馬線
1-1. 若行人違反以上情況,比照車輛闖紅燈的狀況,處罰行人$1800~$5400
1-2. 若發生事故,雙方依然需依照肇責分擔責任
1-3. 若無發生事故,不得以"未禮讓行人"處罰車輛駕駛
這條款不錯,行人都不用看紅綠燈了,車輛一定要讓,不然一定被罰,行人反正也不會被民眾舉發,有警察再看紅綠燈就好.

行車地獄

1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2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行人罰500元,不能檢舉,員警還抓不到人
汽機車罰6000元,有車牌可以檢舉
台灣一直沒有一個行人過馬路的SOP
很多人從小過馬路就是隨隨便便
現在長大了,變成一堆馬路三寶
交通部的官員也只是動動嘴,自已也不開車或走路,看看法規合不合理
只會說,罰了會怕,會怕就知道要守法,根本好笑
怎麼不乾脆連路邊違停都開罰六千

說好的行人分流號誌呢



使用行動輔具者,不受以下限制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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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殘的官員、腦殘的政策、腦殘的執法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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