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民眾可連續檢舉,民眾卻看不懂?法條翻譯解釋給你聽
民眾可連續檢舉、警察也可以
分別在道交7-1、85-1,我們就來看看法條怎寫吧
民眾連續檢舉長這樣7-1第3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 及 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
警察連續檢舉長這樣85-1第2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 或 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
你看警察的連續檢舉 有一個未字嗎?
都是連續檢舉兩個你看懂哪一個?
其實兩著都一樣
是工科的人應該懂
7-1其實是NAND閘 (反及閘)
85-1其實是OR閘 (或閘)
只是兩者反過來而已
結果是都一樣
(或是有中文系的來幫忙解釋?)
詳細我這邊另一個文章有說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40471
就很簡單
立法者故意把一件事情講得很複雜
搞得好像很難、民眾都不懂
這樣就能減少民眾連續檢舉
看似有做事、實際上則是背後減少檢舉數量的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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