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初判表以及車禍當下的影片 小弟是A車 對方是B車

車禍發生的經過,我在左轉彎前30公尺就打方向燈了,並且稍微靠左,在初判表中有寫對方超速,但我還是有應注意未注意的過失,這點小弟覺得非常不合理,應屬前後車關係,應該不用注意後方車之動態才對。
1.初判表上寫著未達轉彎中心以及未注意後方來車,代表著初判表上是以轉彎車與直行車之概念作撰寫?
2.此起車禍應該是同車到同方向車禍屬於前後車關係才對吧?板上也有一篇文寫著花蓮地方法院推翻了此種看法,是因為機車可以依照路寬有不同的動線,並不是單純的前後車關係,小弟的看法是此車道寬3.6米,當時的我車身已經超過中線(雖然地上沒有畫線),由此可證左邊車道剩下180公分,小弟的機車是AI-1,寬73公分對方的車是YAMAHA CIAO 寬63.5公分,按照數據來看180-我的車寬70-對方車63.5公分=43.5,剩下43.5公分的安全距離,但機車與機車行進間須保持50公分以上的安全距離,我是否可以用這點在車鑑會上表示對方已無安全距離之空間,因此左側不能成為機車行駛的動線,最後判成前後車關係?
3.若以版友們的實務經驗,這起案件上車鑑會我0肇責的機率有多高?
最後先感謝各位版友提供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