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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式測速取締之大法庭解釋

去年小弟我發了一篇測速不合法的相關內容引發蠻多迴響的,沒看過的可以再來看看看前傳

很多人在那邊說違規就違規自己就該坦然受罰
這點我同意
但是
今天如果我繳了罰單那是否就代表默許執法人員違法的行為呢?

民主的價值就是如此,任何的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做啥事都要有憑有據、合情合理且合法

講了這麼多回到今天的主題:
流動式測速取締之大法官解釋

再了解前我覺得大家有先有相關的知識

國內目前流動式測速設備分為以下兩種
雷達測速及雷射測速

雷達測速其實也沒啥爭議,就跟固定式測速一樣測速的距離是固定的,所以在此次爭議較少但是也可以參考

雷射測速爭議就很大了,畢竟那隻三眼怪的測速距離很廣泛50-1000m都可以測速,國內平均使用距離約好100-300m,至於原理就不贅述了網上搜尋「trucam測速」相關的資訊很多可以去了解

好廢話講完了,這次大法官解釋的重點就在於:
法規規定使用科學儀器執法須於平面道路100-300m前或高/快速公路300-800m設立「警52」告示牌
但是「執法與告示牌的距離」這就有很多解釋了

A.有人認為應該為告示牌與執法儀器的距離
B.有人認為應該為告示牌與違規位置的距離

光上述兩點就有很多罰單可能因此失去公平性
這時候法院就是來擔任第三方裁判的角色,相信理解法律的人都能認同這些

而此次事件最終走到了大法庭那也做出了相關解釋的判例如下:
流動式測速取締之大法庭解釋
講這麼多總之,結果看似就是B為最終答案了

講到這很多人無法理解其中的差別,這樣好了我畫了一個圖如下,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流動式測速取締之大法庭解釋
那至於這個違規位置又該如何計算呢?
我又畫了一張給大家參考
以平面道路來說
流動式測速取締之大法庭解釋
通常這測速距離都會檢附在你的罰單上,可以拿來當參考依據
而警察的距離可能就要自己去推算,或是上網申訴警方就會寄相關資料的電子檔給你啦!
再將相關的資訊自己拼湊驗算,符合撤單條件就不要傻傻的去付錢了,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上篇也有提到,可以多多參考囉~
7月超速40以上就要扣牌很傷啊,在腳痛部沈醉於多取締超速能降低死亡率的鴕鳥心態下,希望以上都能幫助到大家
2023-06-01 11:4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測速 法官
紫色拼圖 wrote:
今天如果我繳了罰單那是否就代表默許執法人員違法的行為呢?

民主的價值就是如此,任何的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做啥事都要有憑有據、合情合理且合法

樓主的結論是警察拍超速違法,
駕駛人超速不違法,
對吧?
這才是民主的價值

不管從哪拍!警告標誌100-300m內超速都要罰
2023/05/25 07:19
首次上稿 05/24 19:32
更新時間 05/25 07:1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大法庭24日做成112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宣示「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之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不因該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而不得予以裁罰」,也就是說,不論警察把測速儀設在哪,只要車輛超速違規地點在警告標誌後方100-300公尺內,就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可以裁罰;但若超速行為已超過警告標誌300公尺,除非再另立一塊警告標誌,否則警方不可開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實務上常見駕駛人超速收到罰單後,依據該條規定,主張警察的雷射測速儀位置,與警告標誌的距離已超過300公尺,興訟要求撤銷罰單。

法院目前有兩派見解,多數見解認為,不論測速儀設立在哪,只要駕駛人的違規行為在警告標誌之後100-300公尺內,就應該罰;少數見解則認為,測速儀應該設在警告標示後100-300公尺內,不論超速違規地點在哪,只要拍到,就可處罰。

由於見解已有歧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出手統一見解,24日裁定「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之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予以取締,不因該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致使舉發程序違反民國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

最高行說明,汽車在警告標誌後100到300公尺距離範圍內的超速,不因測速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而不得裁罰。取締超速以能攝取清晰正確的影像及行車速度數據為主要考量,應容許執法者因儀器操作條件及取締當時的天候、地理等外在影響因素,機動調整與汽車標的的相對距離及適當位置,故不因使用的測速儀未在距離範圍內,即認舉發違法。也就是不論警察把測速儀設立在哪,只要車輛超速違規地點在警告標誌後方100-300公尺內,就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可以裁罰。

一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進一步表示,依照大法庭裁定意旨延伸解釋,若駕駛人超速地點不在警告標誌100-300公尺之內,即使被拍下,警方仍不得開罰,除非另設一塊警告標誌。

本案源於一名男子2020年6月23日下午3時49分許,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距警告標誌(測速取締標誌)203公尺處,被新竹市警局員警以測速儀測得行車速度每小時98公里(該路段速限60公里),依違反道交條例第40條規定,逕行製單舉發,裁罰1800元。

男子不服,主張警告標誌距離測速儀450公尺,已超過300公尺的上限,興訟要求撤銷罰單,合議庭認為見解有歧異,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24日作成裁定,並指男子的超速地點距離警告標誌203公尺,在100-300公尺內,員警開罰有理,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時速53公里沒看到警示牌 挨罰1200元聲請釋憲結果是...
2023/03/03 18:5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一名李姓男子2020年間騎車外出,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拍下時速53公里,超過該路段速限40公里,警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1200元罰單。李男不服,主張未看到警方設置的取締告示牌就挨罰,違反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日前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道交條例第7-2條規定,警察取締超速時,應於一般道路的100公尺至300公尺前,或是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的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方當天取締雖然有在前方放置「警52」取締告示牌,但李男從取締點與告示牌中間的巷弄騎出來,並未看到身後的告示牌。

該路段速限為40公里,李男以時速53公里騎經取締點,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拍下超速,警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1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李男不服,興訟抗罰,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李男不滿未看到告示牌就受罰,聲請釋憲,主張道交條例第7條之2的立法目的是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進而得以維持行車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但法官卻無視立法目的,自行限縮解釋。主線道如有其他巷弄匯入主線道,主管機關應於匯入口處增設警告標誌,或增設臨時警告標誌於巷弄匯入口,以符合立法目的。

李男認為,法官不應以他有合法駕駛執照,騎乘機車行經該處已明知行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的規定,就駁回其訴,判決顯產生不平等對待,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但憲法法庭指出,李男的聲請意旨,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因此判定本件聲請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日前一致決議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查,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
先不論道路訂的速限合不合理

你本來就能知道闖紅燈不對,就算被拍照了,也不會靠腰說「為什麼沒立警告牌?」

那為什麼同樣都是交通法規,超速這項卻要提前告訴你,「前面會拍照了,該準備放慢車速」。

駕照考到,代表你知曉上路時,應當遵守的各種規範。隨時注意自己的車速,本來就是駕駛的義務。這就跟取締違停前,還要先鳴笛通知。取締違規還要先警告,根本是鄉愿的作法。
子曰:「君子求諸己,小人求諸人。」

語譯:君子遇到問題,先反省自己。小人則推卸責任,撇清自己,從不反省。

笑死!
以我在國外看到的,在抓超速是在真的危險地點,且會明顯標示。

在台灣,任何地點都可以,只要前面隨便擺個活動式警示牌。

台灣的高速公路,一路上多少狗洞、天橋、幾百面警示牌,從不檢討速限是不是太低,不如乾脆全面用ETC測速開罰,讓政府一次賺飽!
所以本篇論述的,不在於是否超速,而是警察的拍照位置和告示牌放哪?有沒有依規定擺放?沒站好、沒放對就不能取締
科學才是真的,我只相信科學。
法這東西是人訂的,也可以由人去做各種不同的解釋。有沒有設告示牌跟測速準不準是有關係嗎?法規要求一定要有告示牌,所以在科學上如果沒有設告示牌不管開多快都沒有超速?不就是那些法匠一直在改法律、玩法律、解釋法律嗎。
請教一下,一般道路,速限變換區取締取締,有300~500公尺的緩衝區,這個有法條或判例嗎?
感謝
巨嬰才會什麼事都還會要別人提醒,

都還要別人提醒這邊有測速照像機才不會超速?

難怪現在媽寶爸寶這麼多。
等你哪天被超速的撞到,你才會知道什麼是

無論是你、還是你的家人親戚、或是朋友、甚至你的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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