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那邊說違規就違規自己就該坦然受罰
這點我同意
但是
今天如果我繳了罰單那是否就代表默許執法人員違法的行為呢?
民主的價值就是如此,任何的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做啥事都要有憑有據、合情合理且合法
講了這麼多回到今天的主題:
流動式測速取締之大法官解釋
再了解前我覺得大家有先有相關的知識
國內目前流動式測速設備分為以下兩種
雷達測速及雷射測速
雷達測速其實也沒啥爭議,就跟固定式測速一樣測速的距離是固定的,所以在此次爭議較少但是也可以參考
雷射測速爭議就很大了,畢竟那隻三眼怪的測速距離很廣泛50-1000m都可以測速,國內平均使用距離約好100-300m,至於原理就不贅述了網上搜尋「trucam測速」相關的資訊很多可以去了解
好廢話講完了,這次大法官解釋的重點就在於:
法規規定使用科學儀器執法須於平面道路100-300m前或高/快速公路300-800m設立「警52」告示牌
但是「執法與告示牌的距離」這就有很多解釋了
A.有人認為應該為告示牌與執法儀器的距離
B.有人認為應該為告示牌與違規位置的距離
光上述兩點就有很多罰單可能因此失去公平性
這時候法院就是來擔任第三方裁判的角色,相信理解法律的人都能認同這些
而此次事件最終走到了大法庭那也做出了相關解釋的判例如下:

講這麼多總之,結果看似就是B為最終答案了
講到這很多人無法理解其中的差別,這樣好了我畫了一個圖如下,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那至於這個違規位置又該如何計算呢?
我又畫了一張給大家參考
以平面道路來說

通常這測速距離都會檢附在你的罰單上,可以拿來當參考依據
而警察的距離可能就要自己去推算,或是上網申訴警方就會寄相關資料的電子檔給你啦!
再將相關的資訊自己拼湊驗算,符合撤單條件就不要傻傻的去付錢了,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上篇也有提到,可以多多參考囉~
7月超速40以上就要扣牌很傷啊,在腳痛部沈醉於多取締超速能降低死亡率的鴕鳥心態下,希望以上都能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