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惟前提是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如果民眾開車超速在10公里以內,但有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之虞,譬如發生交通事故,警方仍會開出超速罰單。所以 罰單的錢要你來出嗎
三寶爸爸 wrote:龜車請定速最高速限加10km,好開又不累,也不會被檢舉。 你是不是誤解或寫錯了!?只要不是內線道,最低速限加十公里就不會被檢舉了,開車也不會累。有急事或想開快的車直接內線超車就沒問題了。內線就不要管速限了,只要前面沒車,高興開多快都行,注意安全及照相偵測,只要後面有車,立刻讓出內線車道,這樣就可以保持道路順暢了!現在會堵車的原因是很多人一直佔住內車道,卻開得和其他車道一樣快,導致並排堵住所有車道,後面的車沒辦法超車,整個車流速度都被堵慢了!。沒有人有權要求別人超速,也不應該要求別人超速,但每個人都有權要求慢速或開的不夠快的車走慢車道,這也是交通法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