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在百貨公司室內停車場後視鏡被隔壁機車撞斷, 調閱監視器查到車牌, 給警方後, 警方跟對方聯繫多次都不接電話
警方表示因為發生在私人停車場屬於民事, 警察也不能怎樣, 也無法給我對方資料, 連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這一條警察也無法舉發, 因為無法確定開車的是誰
我就問警察說, 車牌都有了監視器也照得到人, 一定要能夠有當事人的資料證據才能舉發, 這不是等於只要是屬於民事的汽車損害案件, 警察跟被害人都毫無約束力?只要對方不接電話, 或者耍賴不賠償, 或者說不是他開的車, 就只能花錢上民事法庭?警察說是的
警察跟我說, 即使今天發生在道路上, 車輛撞到路邊停的汽機車, 肇事人耍賴不賠錢, 或者認為賠償金額不妥, 警察也是無法有約束力, 只能請你們雙方上民事法庭
這麼好的事!那以後只要在台灣路邊撞到超跑, 路邊停的車輛, 或者停車場撞到別人, 大家都耍賴就好啦!千萬不要傻傻的主動就去賠償對方, 實際上只要不上法庭, 警察跟被害人根本拿你沒轍!
曉得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所以簡單來說即使發生在道路上適用交通處理條例,除了開張小罰單, 其他的賠償屬於民事, 仍舊只能請雙方協調, 完全沒有約束力
以後撞到其他人的車也都現場耍賴就好, 請對方走民事法庭提出訴訟告贏了再賠償即可
像我這種小損傷的, 大部分受害者都是摸摸鼻子自己吸收, 也不會真的提告,實在扯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