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嚴格執法禮讓行人若有駕駛自認有禮讓行人但員警卻認為該駕駛未禮讓駕駛要求員警拿出證據如密錄器佐證員警如果拿不出證據還能開單嗎?取締酒駕可以請駕駛吹氣讓機器佐證禮讓行人員警很難有直接的證據,除非密錄器有錄到如果駕駛硬要員警拿出證據,員警拿不出證據就無法開罰嗎? 謝謝
違規屬於行政罰不一定需要,查案例很多上法院雖然一審有的被撤銷罰單,但如果警方不服上訴最終通常都是警方贏酒駕和危險駕駛(飆車,逼車,蛇行),闖平交道涉及公共危險罪屬刑法不是行政罰警政署的回答: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係以逕行舉發之案件始有以科學儀器採證為必要。又交通警察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機關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以維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反之,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據此,刑訴訟法就關於犯罪證有關之規定中,與屬行政秩序罰之交通違規裁罰本旨不合之部分,自不在準用之列。二、準此,警察舉發民眾闖紅燈或其他交通違規案件時,僅需確信當時所見為真並無誤時,自可依法令賦予之職權依法舉發。
上次被冤開未禮讓行人,當場自己的行車記錄器取檔案失敗,員警秘錄器也不願當場提供,只能拒簽拒收等後續照片結果看是否申訴。但後續繳款日期都快過期了還一直沒收到掛號,向新北市政府申訴後,內湖分局回覆看過影片毫無不法,所以撤單免罰。事後也立刻換新一台超棒的行車記錄器,除了前後清晰外,不用取卡手機就可以透過WIFI 擷取檔案,看來開車一隻好的行車記錄器是有必要的了!
只要你不違規 事後拿出行車紀錄器出來打臉警察不就好了嗎?如果有違規 就乖乖繳罰單是在靠北三小(我住的地方 的 臉書地方社團 前陣子就有民眾被警察開罰單阿 事後上社團抱怨說他是紅燈前就已經通過停止線了 派出所也是主動撤銷罰單)所以我想表達的就是說 你自己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你自己真的沒違規就行阿有違規的話 我最討厭就是自己不守法被檢舉被開罰又上來討拍的 欠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