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波及到一旁的VOLVO(C車)只有撞到保險桿(從照片上是對方機車撞的),警察只有做當事人登記聯單,並沒有做筆錄
之後我跟老婆有去警局,警察有調到附近的監視器證明是對方鑽車縫才造成車禍,但不給我們錄起來
到了四月有開調解有通知到相關的當事人,只有我老婆跟另一個騎車的人有到,開車的人或保險公司都沒到場
直到112年今天才收到民事簡易庭,把我老婆跟另一個騎車都列為被告,要求賠償修理費4萬4千元。
去年11月保險公司有傳簡訊,但我老婆太粗心沒注意到
想請問各位大大:
一、我老婆並不是車禍的主因需要共同賠償嗎? 我們要如何做才能自保?
二、volvo的車保險桿受傷需要修那麼高的金額嗎?感覺上是把整個保險桿給換了,可以不用通知我們就決定要修啥嗎?
因沒啥經驗才想詢問大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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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1. 今天下午已經跟保險公司談定我方賠償1萬元,因不想之後一直跑法院
2. 我老婆的機車在發生車禍後,已經有投保第三責任險
感謝大家提供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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