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看仔細點,報導是說先前提出釋憲案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在重新審酌之下,認為道交條例第37條第1項的規定未達客觀上可合理確信違憲,故將聲請案撤回。也就是說,現行道交條例第37條第1項的規定仍然有效,性侵犯一樣終身不得擔任計程車司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