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 這句話說得很莫名其妙邏輯來說故意殺人, 為何要挑時機? 為何是超車後轉彎? 那如果沒超車就轉彎就不是故意殺人?故意殺人, 要有明確的計畫, 理由才對不是嗎?為何不說是隨機殺人? 為何不說是魯莽肇事?有影片? 有釐清肇事者跟受害者之間的關係?
george306 wrote:"故意殺人" 這句話...(恕刪) 故意殺人 跟 蓄意殺人 是不一樣的。故意有可能是 臨時起意、也不知道做這件事的後果下是是什麼、也有可能臨時要不可為之而為之、也有可能明知違規但習慣違規久了成習慣,造成嚴重的後果。 例如 闖紅燈撞到人,是不是故意殺人。蓄意殺人 是有計畫性、有想法的.....
中華民國的刑法上並沒有名為: 故意殺人罪這條....只有:普通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義憤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母殺子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參與他人自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但是, 普通殺人罪裡面的主觀構成要件有:行為人具殺人故意「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例如:拿槍朝他人頭部射擊,行為人明知開槍會使此人死亡,還是有意使死亡結果發生。又殺人罪的成立僅限故意犯,如果是過失造成他人死亡,則不屬於故意殺人。你的問題在於:要如何用客觀證據來證明, 涉嫌人的殺人行為, 含有 *故意* 的主觀?對方只要隨便挑一句:....我來不及反應.......我視線被擋住...就可以抗辯你主張的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