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不好認定, "逼車" 就不好認定, 何況還要認定善意或惡意,
首先, 迫近要怎麼認定是不是迫使他人讓道?
後車也許不想要不時加速剎車, 所以不想要跟著前車忽快忽慢,
所以有時候近, 有時候遠, 況且撞到的話後車要賠, 後車比前車壓力大吧?
怎麼能算迫使對方讓路?
迫近不是應該處罰的未保持安全距離才對嗎?
是不是應該要規定"迫近並狂閃燈"才算是逼迫他人讓道?
其次, 驟然變換車道, 跟慢慢變換車道, 是要怎麼認定?
有的人三秒鐘就完事, 難道不行嗎? 怎麼算是逼迫他人讓道?
是不是要加上前面沒車又故意擋路(定義"惡意")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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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惡意逼車"罰2萬4千元並吊照,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編輯 劉家岳 / 責任編輯 朱淳仁 報導
發佈時間:2022/12/17 13:13
最後更新時間:2022/12/17 13:13
今年4月30日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大幅限縮人民對於交通違規的檢舉權,只剩特定事項如危險駕駛與交叉路口10公尺內違停可以檢舉,至於常見的紅黃線違停只能打110請警察開單,如果警察勤務繁忙不出現的話也拿違停人士沒轍。至此台灣可以說是進入了「大違停」時代,到處都可看到停紅線不停停車格的「聰明用路人」出沒!不過這個交通亂象可望在明年後終結,因為立委陳歐珀提案修法要將檢舉權還給人民。
但在兩年過後的現在,立委陳歐珀又再度提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法提案,這次不是變本加厲限縮、而是改將一部分的檢舉權重新還給人民。在最新的提案書上,陳歐珀引述《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之一的立法理由「為彌補警力之不足,並有效減少對交通安全有立即重大危害之駕駛行為,應由民眾協助警力進行檢舉」,兩次修法提案的理由似乎互相矛盾,消息一出也被許多網友狂酸是髮夾彎。
而這次陳歐珀的修法提案是否會「校正回歸」把原本被限縮的檢舉權通通還給人民,還有待立法院經過實質審查以及三讀等程序才會通過,通過後還要經過總統公布後的規定日期才會正式生效,最快明年或是後年被限縮的檢舉權才會重新回到人民身上。近期台灣交通亂象才被CNN點評為行人地獄,或許對整體交通道路規劃與考照制度做通盤性檢討,會比修法增列/刪減違規事項要來得更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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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還是陳OP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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