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法律又讓我上一課了!
昨天在台南某條路發生車禍~遊攔車違規轉彎
親到我然後頭也不回的就跑了
我一路跟著按喇叭兼報警~警察叫我不要追了~我說這樣算肇逃吧?!
他說不算~他說肇逃是要有人受到傷害才算~你這樣是財損
但最後我還是把他攔下來了~警方趕到現場
我問警方~警方也說這樣不算肇逃
瞬間恍然大悟!!
原來我們對肇逃的定義一直都是錯的!!
人沒有受傷!這樣是財損!
所以以後我們在停車場或路邊~或擦撞別人的車
不小心A到別人
跑就對了~這樣不是肇逃
反正財損自首也是賠~被抓到也是賠~跑掉還可以賭不被抓到
中華民國的法律真是讓我大開眼界
菲力牛 wrote:
跑就對了~這樣不是肇逃
反正財損自首也是賠~被抓到也是賠~跑掉還可以賭不被抓到
中華民國的法律真是讓我大開眼界
其實公民課的法學緒論,應該很多都是拿便當去換學分的
法律常說了,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法條就擺在那,會不會用,懂不懂,看個人
大多數人都覺得可能一輩子都不會用到吧
它不會因為因為你今天出事了,就突然生效或失效了
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就已經寫明了,"致人傷害、於死或重傷"
"跑就對了~這樣不是肇逃,反正財損自首也是賠~被抓到也是賠~跑掉還可以賭不被抓到"
只有財損的逃逸本來就不是刑法上定義的肇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你可以逃,被抓到就是再補一條吊扣駕照的處罰。
一碼歸一碼,不是摻在一起做撒尿牛丸叫大開眼界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