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是你的權利,但成功機率渺茫。第一件你車前是大巴,後方檢舉車也剛好要走同車道,從照片角度看很明顯變道、沒打燈,造成後車無法即時反應。第二件就更明顯了,無關後方有無車輛,沒打就是違規,剛好給他機會檢舉。預計砲火猛烈,樓下繼續。樓主戴好鋼盔吧。
申訴成功機會渺茫,畢竟開單的是員警。你申訴最後也是回到該員警手上定奪,他沒理由自己打自己臉。而且違規是蠻明確的。你現在能做的就是觀察這個路線,有裝葉子版後視鏡的銀色車。發現他的蹤跡後,盡量跟在他後面,檢舉他的違規行為。反正政府開放檢舉的目的就是希望民眾互相檢舉。然後坐收漁翁之利。很多檢舉達人都是像你這樣,從違規者進化的,把對罰單的氣轉移到路上,多檢舉幾個違規仔,這樣氣就可以消了!!
我建議你申訴,這樣申訴失敗後才能牢牢記取這個教訓有沒有影響任何人,不是你自己說了算,對其它用路人來說,只要路上有其它用路人,而你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就是紮紮實實有影響打方向燈不是打給後車看而已,別忘了你的車頭也有方向燈,更何況你的眼睛不長後面,你也沒辦法看到後面180度,你不是認為不影響他人,壓根是你不尊重他人而已你只是其中一個用路人,路不是為你而開,兩分鐘內就兩次違規然後說自己不是惡性違規,還是檢討一下自己吧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同一項違規連續舉發要件為滿足違規時間相隔逾六分鐘及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二次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只有相隔二分鐘,申訴後應該會撤銷一件,不過監理站申訴的案件會先回到承辦員警手上,承辦警察不會自承看不懂條文,會堅持開二張罰單沒有瑕疵,看你覺得有沒有必要為了1200元繼續上訴到行政法庭這關。再來是重點,變換車道就是要顯示方向燈,沒有自以為不影響他人、沒有安全疑慮就可以免除顯示方向燈的責任,沒有這種自覺的話,罰單肯定收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