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指身殘或身體外在因素,也無貶低他人之意
或許有人覺得都同等有用路的權利,但如果已有多心理層面的醫療診斷及明確告知得服藥(已達用藥時間未用,會造成心情低落甚至暴怒等情緒),純粹想討論:
1症狀明確者且自身也已知情形下,未在身心適宜狀態下上路,這不就跟一般酒駕同屬傷害危險的程度(雖不見得發生狀況但難保發生後不伴隨危險)
2不曉得有無相關法令或覺得類似狀況所屬重要?!因有可能造成危害或暴力,事後再採取精神狀態不佳而脫罪?但交通違規都有明定因未注意或已注意之差別,難道在已知自己不服藥或身心狀態極差卻讓自己上路,不就像顆不定時炸彈隨時引爆?
3這類屬何種範疇?道德意識或其它?
感覺規範在模擬兩可的條件下就是縱容或默許欸,就祈禱都未曾真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