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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趙姓女子在速限110公里的國道內側車道,以時速95公里行駛,挨罰3千元,她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是為了保持安全距離而減速;不過,法官調查,當時交通順暢、無壅塞,趙女與前車相距達100公尺,顯無為保持安全車距減速的必要,依規定國道內側車道應以最高速限行駛,趙女違規事實明確,駁回趙女之訴。
趙女於去年5月1日上午8點44分許,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125.7公里處內側車道,被國道二隊後龍分隊員警測得時速95公里。因該路段速限時速110公里,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製「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紅單,由監理單位裁罰3千元。
趙女主張,她是因超車及與前車保持適當安全車距而稍減速,且她的車速錶顯示當時時速103至105公里,而依國家車測中心允許各車廠最大誤差值10%,然員警取締實測她的車速為時速95公里,致人民無所適從,難以歸責於她,聲明處分撤銷。
法官審理,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以時速110公里計算,應與前車保持最小距離55公尺的行車安全距離;不過,法官勘驗當時路況交通順暢、無壅塞,趙女與前車距離均維持100公尺以上,並無因保持安全距離而以低於時速110公里車速行駛的必要。
對於趙女主張車輛車速錶依國家車測中心容許10%誤差;法官認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記載,應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若依趙女所陳當時車輛車速錶顯示時速介於103至105公里,其既信賴車輛車速錶所顯示的車速,也未達該路段規定的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趙女縱無故意,也顯有過失。
此外,趙女另主張,她曾電詢後龍分隊值班員警,對方回覆稱一般時速95公里不開單,但此件舉發員警就時速低於110公里均會開單,質疑執法公正性因人而異。
法官則認為,趙女並無提出具體事證,已難遽採。況舉發單位對其他違規車輛未予舉發,縱涉有怠惰或違法行使職權問題,但與趙女是否違規屬兩碼事,不因此解免趙女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應負擔的責任,認此部分主張,也無可取。
https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83187://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83187
KING5530 wrote:
若依趙女所陳當時車輛車速錶顯示時速介於103至105公里 實際開95公里
我猜 趙女
扭力19以下的自然進氣
70萬以下 國產小轎車
非轎跑 非休旅
四輪沒定過位 胎壓過低
左邊後面方向燈故障沒修
一上車立馬路盲那類
冷血如冰
未曾考慮過周遭人感受
停車歪斜不正
併排紅線違規為家常便飯
決不會停車格的人
엉터리 많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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