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車禍,我騎機車在主幹道,地上有標示「慢」,另一台機車從巷子騎出來,稍微擦撞,現在申請初判表出來後,我方是「行至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岔路口,車道數相同,兩車同為直行車,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google map查看之前是有劃停止線,只是剛好那段時間柏油路重鋪好後還沒畫完線。那這樣責任要怎麼算?

guoshuchang wrote:
9月車禍,我騎機車在主幹道,地上有標示「慢」,另一台機車從巷子騎出來,稍微擦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