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前幾天發生機車與單車追撞,行駛這個路段我是綠線,單車是紅線.因為單車切到我前方,導致我一時反應不及就撞上了.警方告訴我除了內側車道都是慢車道.而且路口沒有分快慢車道.而且單車還是直行,我追撞的肇責比較大.試問單車只要是慢車道都可以隨意騎嗎?經過路口這樣騎可行?小弟對交通路權比較不懂.還請各位協助解惑.
這路口最右邊白線是15公分寬的路面邊線,因此三個車道沒有快慢車道的分別。慢車不得爭先、爭道行駛,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單車確實如你所述切到你前方,那單車的肇責高,如果不能,那麼就是後方機車追撞前方單車,機車肇責高。看撞擊點似乎在路口內,路口內雖無快慢車道之分別,但是慢車依規定應靠右側路邊行駛,經過路口時,直行應直線通過,如果能證明單車非直線通過,機車尚有翻盤機會。
該路段沒有快、慢車道。單車與機車路權不相同。單車只能行駛最外側車道並靠右行駛。路口內雖沒有劃設車道線或引導線區分各車道範圍,但發生事故仍可以車道線延伸、路緣、分隔島等相對位置量測。既然有監視器,沒有拍到他為何行駛至靠近中間車道的位置嗎?閃避違停車輛?臨時改變動向?無敵大迴(左)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第 6 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第 99 條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第 124 條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第 125 條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二、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試問單車只要是慢車道都可以隨意騎嗎?】呵呵,這不是汽車族對機車族也會有的疑問?現在只是誰對誰換了位置而已車禍就是這樣,對方騎得再爛那是他的事,撞他就是要賠。若這回是汽車撞機車呢?你也可以說它亂竄,但是還是得賠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