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人在美國東岸
今天出車禍了
當時50mi開在速限45mi的路上
開到某個路口的時候
我們直行的車道沒有stop sign
橫向的小路出來是有stop sign的
開在我前面的車突然緊急煞車
我看到他的煞車燈時也趕快踩
卻來不及停住
就撞上人家的尾巴了
原來是路中間有個騎機車的警察
沒有開警車燈
也沒有警笛
只是在路中間揮揮手
就要把時速50mi的車攔阻下來
看到我撞上別人了
騎機車的警察笑笑又搖搖頭
又揚長而去
尾隨一些很氣派的禮車
看似外賓來訪
應該是在執行公務
大伙就這樣走了
之後我跟前面的車先轉到旁邊的小路
確定沒有人受傷後
我發現前面那台爛車根本看不出哪裡被我撞... Orz
我前方的擋板碎了, 車燈壞了, 引擎蓋也翹起來了
雖然人沒事
車修起來也是要上千美金了
過幾分鐘另一台警車出現
我問他們 "攔車的警察沒有警車燈也沒有警笛, 是在帶領其他禮車, 難道他可以就這樣執行公務?"
警察不削的說... "我們警察想什麼時候攔你就攔你, 你敢不停就吃單"
靠...
台灣還比較進步, 警察帶車隊是會閃亮亮的...
現在我除了要付修車的錢
(我的保險不是全險)
還吃上一張罰單: "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真的很想去申訴...
那個沒有燈沒有警笛的警察
看起來真的很像另一個安全島
一個揮揮小手的安全島
請問我以"沒開警車燈, 沒開警笛在執行公務"的名義
向法官申訴
會有勝訴機會嗎?
麻煩各位幫忙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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