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知道汽車在紅燈亮起時,不能駛入機車停等區停等紅燈。 但誰說機車在停等紅燈時,一定要停在機車停等區不可! 況且,機車停等區有面積大小限制,若一堆機車停不下去,你要叫那些機車停在什麼地方等紅燈?他們是不是也違規? 圖中只要機車不是行駛在禁行機車道,或是當紅燈亮起時行駛超越停止線,機車就沒有違規。 他只是在等紅燈時停在你前面,你就這麼不順眼看不下去?
beaszero wrote:還刻意把路名都塗掉,就是怕別人知道內車道可能沒有禁行機車嗎 樓主一開始時並沒有把路名塗掉,所以我那時有去找到那兒的街景圖,內側車道的確是有"禁行機車"字樣雖然我也不解樓主為啥後來要把路名塗掉.....但應該不是為了沒有"禁行機車"的原因樓主可以說明一下嗎??
沒寫禁行機車不代表機車就可以行駛該車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根據交通規則,機車應行駛在一般雙向道路最外側二個車道,三車道以上道路,就算該車道沒標示禁行機車,也不能行駛外側第三車道。樓主的圖看來銜接路口後的道路有三車道,進入路口前9成也是三車道,也就是機車停在外側數來第三車道,跟有沒有停在機車停等區無關,就是不在規定車道行駛。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2﹞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另外補充說明,機車行駛路肩也是違反道交45-1-13: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有警察會把行駛路肩用任意駛出邊線這條不在受理檢舉打槍不舉發的請他回去看條文,任意駛出邊線要有駛出邊線的行為,行駛路肩就是不在規定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