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於去年底遭對方機車擦撞,我僅有車損,對方人有受傷。經初判表跟車禍鑒定我方都無肇責,對方告我過失傷害也沒告成。
當初再談的時候我像對方要求理賠,對方認為我有過失,於是說了之後再談,現在判決結束後我已無罪。 想問一下若我現在要透過民事訴訟像對方要求賠償,已經過了一年仍可以去車廠估價,並以這份維修估價單像對方請求賠償嗎?(我手上有另一份去年的估價單,連工帶料約一萬四而已,但因為今年工資跟物料都上漲,所以想用現階段的)
原本不想跟對方要求理賠,但對方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前對我一直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跟態度,因此讓我決定不管多少錢都要要求理賠!
目前想要求的理賠項目為
1.汽車維修費 (七年車,估計折舊也很高)
2.維修時的通勤費
3.事故車折舊損失(但估計這個很難,畢竟一點都不嚴重,可能也沒到鑑定標準)
Or 汽車恢復原廠,但需回原廠修復。
希望大家可以給點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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