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系爭規定,並未全面禁止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路段,至於主管機關已按立法院附帶決議定期作成評估,因認現階段未達開放行駛之條件,故未第二階段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得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路段,為行政機關應否為具體行政措施問題,非得作為解釋憲法之對象。況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如何侵害聲請人於憲法上之權利,而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K0040012&FLNO=92&t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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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Jack 你好棒 wrote:
是要評估幾年 ?
是要混幾年 ?
限縮檢舉都可以叫交通部會同警政署,開會開一開就通過了。
不想開放就明講,不要用拖的,
沒種的政府。
是要評估幾年 ?
是要混幾年 ?
是要評估幾年。
很簡單啊,政客關心的只有政策推動下的選票得失。
無論藍、還是綠,都不評估重機族上國道這回事,就是因為…你們這群少數份子,並不得大眾的心啊。
反對你們的人實在太多了,多到讓政客認為,給你們上國道,他們會失去大量民心、選票呢…
如果你們那一大堆老鼠屎不安份一點的話,再拖個十年、二十年,政黨再輪替個幾輪,結果都是一樣的,民意就是不爽你們,不會讓你們上國道,那除非能有特殊利益,否則政客何苦要與民意對著幹?
啊…還是你們有能力可以給政客們特殊利益?
※一個作為少數份子的族群,同時又有太多垃圾時,多數人看待這個族群,就會統一視為是垃圾族群,哪怕垃圾族群中一些人自律守法,也改變不了一起被視作垃圾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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